汤与仲虺共非之出自《墨子 · 第三十六章 · 非命(中)》,汤与仲虺共非之的作者是:墨子。
汤与仲虺共非之是周代诗人墨子的作品,风格是:文。
汤与仲虺共非之的释义是:汤与仲虺共非之:汤王和仲虺一起否定这种说法。其中,“非”意为否定,“之”是代词,指代前面的某种观点或说法。这句话表示汤王和仲虺对某种观点持否定态度。
汤与仲虺共非之是周代诗人墨子的作品,风格是:文。
汤与仲虺共非之的拼音读音是:tāng yǔ zhòng huī gòng fēi zhī。
汤与仲虺共非之是《墨子 · 第三十六章 · 非命(中)》的第138句。
汤与仲虺共非之的上半句是:此语夏王桀之执有命也。
汤与仲虺共非之的下半句是:先王之书。
汤与仲虺共非之的全句是:久矣!圣王之患此也,故书之竹帛,琢之金石。于先王之书《仲虺之告》曰:“我闻有夏人矫天命,布命于下,帝式是恶,用阙师。”此语夏王桀之执有命也,汤与仲虺共非之。先王之书《太誓》之言然,曰:“纣夷之居,而不肯事上帝、弃阙其先神而不祀也,曰:‘我民有命。’毋僇其务,天不亦弃纵而不葆。”此言纣之执有命也,武王以《太誓》非之。有于三代不国有之,曰:“女毋崇天之有命也。”命三不国亦言命之无也。于召公之《执令》亦然:“且!政哉,无天命!惟予二人,而无造言,不自降天之哉得之。”在于商、夏之《诗》、《书》曰:“命者,暴王作之。”
久矣!圣王之患此也,故书之竹帛,琢之金石。于先王之书《仲虺之告》曰:“我闻有夏人矫天命,布命于下,帝式是恶,用阙师。”此语夏王桀之执有命也,汤与仲虺共非之。先王之书《太誓》之言然,曰:“纣夷之居,而不肯事上帝、弃阙其先神而不祀也,曰:‘我民有命。’毋僇其务,天不亦弃纵而不葆。”此言纣之执有命也,武王以《太誓》非之。有于三代不国有之,曰:“女毋崇天之有命也。”命三不国亦言命之无也。于召公之《执令》亦然:“且!政哉,无天命!惟予二人,而无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