僇于社出自《史记 · 十二本纪 · 夏本纪》,僇于社的作者是:司马迁。
僇于社是汉代诗人司马迁的作品,风格是:文。
僇于社的释义是:僇于社:被罚在祭祀场所做苦役。
僇于社是汉代诗人司马迁的作品,风格是:文。
僇于社的拼音读音是:lù yú shè。
僇于社是《史记 · 十二本纪 · 夏本纪》的第692句。
僇于社的上半句是:不用命。
僇于社的下半句是:予则帑僇女。
僇于社的全句是:有扈氏不服,启伐之,大战于甘。将战,作甘誓,乃召六卿申之。启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女: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勦绝其命。今予维共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女不共命。御非其马之政,女不共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僇于社,予则帑僇女。”遂灭有扈氏。天下咸朝。
有扈氏不服,启伐之,大战于甘。将战,作甘誓,乃召六卿申之。启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女: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勦绝其命。今予维共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女不共命。御非其马之政,女不共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僇于社,予则帑僇女。”遂灭有扈氏。天下咸朝。
的上一句是:夏后帝启,禹之子,其母涂山氏之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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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扈氏不服,启伐之,大战于甘。将战,作甘誓,乃召六卿申之。启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女: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勦绝其命。今予维共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女不共命。御非其马之政,女不共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僇于社,予则帑僇女。”遂灭有扈氏。天下咸朝。
的下一句是:夏后帝启崩,子帝太康立。帝太康失国,昆弟五人,须于洛汭,作五子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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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僇于社这句的作品内容:
于是夔行乐,祖考至,群后相让,鸟兽翔舞,箫韶九成,凤皇来仪,百兽率舞,百官信谐。帝用此作歌曰:“陟天之命,维时维几。”乃歌曰:“股肱喜哉,元首起哉,百工熙哉!”皋陶拜手稽首扬言曰:“念哉,率为兴事,慎乃宪,敬哉!”乃更为歌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