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初有三族之罪出自《史记 · 十二本纪 · 秦本纪》,法初有三族之罪的作者是:司马迁。
法初有三族之罪是汉代诗人司马迁的作品,风格是:文。
法初有三族之罪的释义是:法初有三族之罪:指最初的刑法规定,有灭三族的罪行。这里的“三族”通常指的是一个人的家族、同宗族和姻亲家族。这种严厉的刑罚体现了秦朝初期法律的残酷性。
法初有三族之罪是汉代诗人司马迁的作品,风格是:文。
法初有三族之罪的拼音读音是:fǎ chū yǒu sān zú zhī zuì。
法初有三族之罪是《史记 · 十二本纪 · 秦本纪》的第246句。
法初有三族之罪的上半句是:二十年。
法初有三族之罪的下半句是:二十七年。
法初有三族之罪的全句是:文公元年,居西垂宫。三年,文公以兵七百人东猎。四年,至汧渭之会。曰:“昔周邑我先秦嬴于此,后卒获为诸侯。”乃卜居之,占曰吉,即营邑之。十年,初为鄜畤,用三牢。十三年,初有史以纪事,民多化者。十六年,文公以兵伐戎,戎败走。于是文公遂收周余民有之,地至岐,岐以东献之周。十九年,得陈宝。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二十七年,伐南山大梓,丰大特。四十八年,文公太子卒,赐谥为竫公。竫公之长子为太子,是文公孙也。五十年,文公卒,葬西山。竫公子立,是为宁公。
文公元年,居西垂宫。三年,文公以兵七百人东猎。四年,至汧渭之会。曰:“昔周邑我先秦嬴于此,后卒获为诸侯。”乃卜居之,占曰吉,即营邑之。十年,初为鄜畤,用三牢。十三年,初有史以纪事,民多化者。十六年,文公以兵伐戎,戎败走。于是文公遂收周余民有之,地至岐,岐以东献之周。十九年,得陈宝。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二十七年,伐南山大梓,丰大特。四十八年,文公太子卒,赐谥为竫公。竫公之长子为太子,是文公孙也。五十年,文公卒,葬西山。竫公子立,是为宁公。
的上一句是:秦晋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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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公元年,居西垂宫。三年,文公以兵七百人东猎。四年,至汧渭之会。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