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主所是著为律出自《史记 · 七十列传 · 酷吏列传》,前主所是著为律的作者是:司马迁。
前主所是著为律是汉代诗人司马迁的作品,风格是:文。
前主所是著为律的释义是:前主所是著为律:指前任君主所认为正确或适宜的,就被记载下来作为法律。即根据前任君主的意见制定法律。
前主所是著为律是汉代诗人司马迁的作品,风格是:文。
前主所是著为律的拼音读音是:qián zhǔ suǒ shì zhù wèi lǜ。
前主所是著为律是《史记 · 七十列传 · 酷吏列传》的第1097句。
前主所是著为律的上半句是:三尺安出哉。
前主所是著为律的下半句是:后主所是疏为令。
前主所是著为律的全句是:其治与宣相放,然重迟,外宽,内深次骨。宣为左内史,周为廷尉,其治大放张汤而善候伺。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者,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客有让周曰:“君为天子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其治与宣相放,然重迟,外宽,内深次骨。宣为左内史,周为廷尉,其治大放张汤而善候伺。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者,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客有让周曰:“君为天子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的上一句是:杜周者,南阳杜衍人。义纵为南阳守,以为爪牙,举为廷尉史。事张汤,汤数言其无害,至御史。使案边失亡,所论杀甚众。奏事中上意,任用,与减宣相编,更为中丞十馀岁。 。
其治与宣相放,然重迟,外宽,内深次骨。宣为左内史,周为廷尉,其治大放张汤而善候伺。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者,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客有让周曰:“君为天子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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