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书令吏奚纵又减五分出自《宋书 · 卷十一 · 志第一 · 志序 律历上》,治书令吏奚纵又减五分的作者是:沈约。
治书令吏奚纵又减五分是南北朝代诗人沈约的作品,风格是:文。
治书令吏奚纵又减五分的释义是:治书令吏奚纵又减五分:治书令吏奚纵进一步减少了五分。这里的“治书令吏”指的是负责文书处理的官员,“减五分”可能是指减少了五分之一定的数值,具体数值需要结合上下文确定。
治书令吏奚纵又减五分是南北朝代诗人沈约的作品,风格是:文。
治书令吏奚纵又减五分的拼音读音是:zhì shū lìng lì xī zòng yòu jiǎn wǔ fēn。
治书令吏奚纵又减五分是《宋书 · 卷十一 · 志第一 · 志序 律历上》的第1468句。
治书令吏奚纵又减五分的上半句是:十四年。
治书令吏奚纵又减五分的下半句是:为三尺六寸五分。
治书令吏奚纵又减五分的全句是:黄钟箱笛,晋时三尺八寸。元嘉九年,太乐令钟宗之减为三尺七寸。十四年,治书令吏奚纵又减五分,为三尺六寸五分。〔列和云“东箱长笛四尺二寸也”〕太蔟箱笛,晋时三尺七寸,宗之减为三尺三寸七分,纵又减一寸一分,为三尺二寸六分。姑洗箱笛,晋时三尺五寸,宗之减为二尺九寸七分,纵又减五分,为二尺九寸二分。蕤宾箱笛,晋时二尺九寸,宗之减为二尺六寸,纵又减二分,为二尺五寸八分。
黄钟箱笛,晋时三尺八寸。元嘉九年,太乐令钟宗之减为三尺七寸。十四年,治书令吏奚纵又减五分,为三尺六寸五分。〔列和云“东箱长笛四尺二寸也”〕太蔟箱笛,晋时三尺七寸,宗之减为三尺三寸七分,纵又减一寸一分,为三尺二寸六分。姑洗箱笛,晋时三尺五寸,宗之减为二尺九寸七分,纵又减五分,为二尺九寸二分。蕤宾箱笛,晋时二尺九寸,宗之减为二尺六寸,纵又减二分,为二尺五寸八分。的上一句是:晋武帝以勖律与周、汉器合,乃施用之。散骑侍郎阮咸讥其声高,非兴国之音。咸亡后,掘地得古铜尺,果长勖尺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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