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时三尺七寸出自《宋书 · 卷十一 · 志第一 · 志序 律历上》,晋时三尺七寸的作者是:沈约。
晋时三尺七寸是南北朝代诗人沈约的作品,风格是:文。
晋时三尺七寸的释义是:晋时三尺七寸:指晋代时期的法律规定的标准长度,即三尺七寸(约合今1.13米)。
晋时三尺七寸是南北朝代诗人沈约的作品,风格是:文。
晋时三尺七寸的拼音读音是:jìn shí sān chǐ qī cùn。
晋时三尺七寸是《宋书 · 卷十一 · 志第一 · 志序 律历上》的第1473句。
晋时三尺七寸的上半句是:太蔟箱笛。
晋时三尺七寸的下半句是:宗之减为三尺三寸七分。
晋时三尺七寸的全句是:黄钟箱笛,晋时三尺八寸。元嘉九年,太乐令钟宗之减为三尺七寸。十四年,治书令吏奚纵又减五分,为三尺六寸五分。〔列和云“东箱长笛四尺二寸也”〕太蔟箱笛,晋时三尺七寸,宗之减为三尺三寸七分,纵又减一寸一分,为三尺二寸六分。姑洗箱笛,晋时三尺五寸,宗之减为二尺九寸七分,纵又减五分,为二尺九寸二分。蕤宾箱笛,晋时二尺九寸,宗之减为二尺六寸,纵又减二分,为二尺五寸八分。
黄钟箱笛,晋时三尺八寸。元嘉九年,太乐令钟宗之减为三尺七寸。十四年,治书令吏奚纵又减五分,为三尺六寸五分。〔列和云“东箱长笛四尺二寸也”〕太蔟箱笛,晋时三尺七寸,宗之减为三尺三寸七分,纵又减一寸一分,为三尺二寸六分。姑洗箱笛,晋时三尺五寸,宗之减为二尺九寸七分,纵又减五分,为二尺九寸二分。蕤宾箱笛,晋时二尺九寸,宗之减为二尺六寸,纵又减二分,为二尺五寸八分。的上一句是:晋武帝以勖律与周、汉器合,乃施用之。散骑侍郎阮咸讥其声高,非兴国之音。咸亡后,掘地得古铜尺,果长勖尺四分,时人咸服其妙。元康中,裴頠以为医方民命之急,而称两不与古同,为害特重,宜因此改治权衡。不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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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晋时三尺七寸这句的作品内容:
南吕之笛,正声应南吕,下徵应姑洗,长三尺三寸七分。〔《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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