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子庾淑之鞭我从弟出自《宋书 · 卷八十八 · 列传第四十八 · 薛安都等》,小子庾淑之鞭我从弟的作者是:沈约。
小子庾淑之鞭我从弟是南北朝代诗人沈约的作品,风格是:文。
小子庾淑之鞭我从弟的释义是:小子庾淑之鞭我从弟,意为:庾淑之这个小家伙鞭打我的弟弟。这里的“小子”是对庾淑之的轻蔑称呼,“我从弟”指的是诗人的弟弟。整句诗表达了诗人对庾淑之鞭打其弟的愤怒和不满。
小子庾淑之鞭我从弟是南北朝代诗人沈约的作品,风格是:文。
小子庾淑之鞭我从弟的拼音读音是:xiǎo zi yǔ shū zhī biān wǒ cóng dì。
小子庾淑之鞭我从弟是《宋书 · 卷八十八 · 列传第四十八 · 薛安都等》的第114句。
小子庾淑之鞭我从弟的上半句是:安都跃马至车后曰。
小子庾淑之鞭我从弟的下半句是:今诣往刺杀之。
小子庾淑之鞭我从弟的全句是:从弟道生,亦以军功为大司马参军。犯罪,为秣陵令庾淑之所鞭。安都大怒,乃乘马从数十人,令左右执槊,欲往杀淑之。行至朱雀航,逢柳元景。元景遥问“薛公何处去”安都跃马至车后曰“小子庾淑之鞭我从弟,今诣往刺杀之”元景虑其不可驻,乃绐之曰“小子无宜适,卿往与手,甚快”安都既回马,复追呼之“别宜与卿有所论”令下马入车。既入车,因责让之曰“卿从弟服章言论,与寒细不异,虽复人士,庾淑之亦何由得知。且人身犯罪,理应加罚,卿为朝廷勋臣,宜崇奉法宪,云何放恣,辄欲于都邑杀人。非唯科律所不容,主上亦无辞以相宥”因载之俱归,安都乃止。其年,以惮直免官。
从弟道生,亦以军功为大司马参军。犯罪,为秣陵令庾淑之所鞭。安都大怒,乃乘马从数十人,令左右执槊,欲往杀淑之。行至朱雀航,逢柳元景。元景遥问“薛公何处去”安都跃马至车后曰“小子庾淑之鞭我从弟,今诣往刺杀之”元景虑其不可驻,乃绐之曰“小子无宜适,卿往与手,甚快”安都既回马,复追呼之“别宜与卿有所论”令下马入车。既入车,因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