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太守郗颙表不加罪出自《宋书 · 卷九十一 · 列传第五十一 · 孝义》,吴兴太守郗颙表不加罪的作者是:沈约。
吴兴太守郗颙表不加罪是南北朝代诗人沈约的作品,风格是:文。
吴兴太守郗颙表不加罪的释义是:吴兴太守郗颙表不加罪:吴兴郡的太守郗颙上奏朝廷,请求不对某人加罪。即表示郗颙上表请求免于对某人进行惩罚。
吴兴太守郗颙表不加罪是南北朝代诗人沈约的作品,风格是:文。
吴兴太守郗颙表不加罪的拼音读音是:wú xīng tài shǒu xī yóng biǎo bù jiā zuì。
吴兴太守郗颙表不加罪是《宋书 · 卷九十一 · 列传第五十一 · 孝义》的第1236句。
吴兴太守郗颙表不加罪的上半句是:自系乌程县狱。
吴兴太守郗颙表不加罪的下半句是:许之。
吴兴太守郗颙表不加罪的全句是:太宗泰始二年,长城奚庆思杀同县钱仲期。仲期子延庆属役在都,闻父死,驰还,于庚浦埭逢庆思,手刃杀之,自系乌程县狱。吴兴太守郗颙表不加罪,许之。
太宗泰始二年,长城奚庆思杀同县钱仲期。仲期子延庆属役在都,闻父死,驰还,于庚浦埭逢庆思,手刃杀之,自系乌程县狱。吴兴太守郗颙表不加罪,许之。
的上一句是:先是,新蔡徐元妻许,年二十一,丧夫,子甄年三岁,父揽愍其年少,以更适同县张买。许自誓不行,父逼载送买。许自经气绝,家人奔赴,良久乃苏。买知不可夺,夜送还揽。许归徐氏,养元父季。元嘉中,年八十余,卒。
。
太宗泰始二年,长城奚庆思杀同县钱仲期。仲期子延庆属役在都,闻父死,驰还,于庚浦埭逢庆思,手刃杀之,自系乌程县狱。吴兴太守郗颙表不加罪,许之。
的下一句是:何子平,庐江灊人也。曾祖楷,晋侍中。祖友,会稽王道子骠骑谘议参军。父子先,建安太守。子平世居会稽,少有志行,见称于乡曲。事母至孝。扬州辟从事史,月俸得白米,辄货市粟麦。人或问曰“所利无几,何足为烦”子平曰“尊老在东,不办常得生米,何心独飨白粲”每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