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以鹦鹉为后也出自《宋书 · 卷九十九 · 列传第五十九 · 二凶》,当以鹦鹉为后也的作者是:沈约。
当以鹦鹉为后也是南北朝代诗人沈约的作品,风格是:文。
当以鹦鹉为后也的释义是:“当以鹦鹉为后也”意指应将鹦鹉视为后代,这里可能比喻某种事物的传承或继承。具体而言,可能是在说某种技艺、文化或传统应该通过鹦鹉这样的象征物来传承下去。
当以鹦鹉为后也是南北朝代诗人沈约的作品,风格是:文。
当以鹦鹉为后也的拼音读音是:dāng yǐ yīng wǔ wèi hòu yě。
当以鹦鹉为后也是《宋书 · 卷九十九 · 列传第五十九 · 二凶》的第1356句。
当以鹦鹉为后也的上半句是:此权时尔。
当以鹦鹉为后也的下半句是:濬妻褚氏。
当以鹦鹉为后也的全句是:劭、濬及劭四子伟之、迪之、彬之、其一未有名。濬三子长文、长仁、长道,并枭首大航,暴尸于市。劭妻殷氏赐死于廷尉,临死,谓狱丞江恪曰“汝家骨肉相残害,何以枉杀天下无罪人”恪曰“受拜皇后,非罪而何”殷氏曰“此权时尔,当以鹦鹉为后也”濬妻褚氏,丹阳尹湛之女,湛之南奔之始,即见离绝,故免于诛。其余子女妾媵,并于狱赐死。投劭、濬尸首于江,其馀同逆,及王罗汉等,皆伏诛。张超之闻兵入,遂走至合殿故基,正于御床之所,为乱兵所杀。割肠刳心,脔剖其肉,诸将生啖之,焚其头骨。当时不见传国玺,问劭,云“在严道育处”就取得之。道育、鹦鹉并都街鞭杀,于石头四望山下焚其尸,扬灰于江。毁劭东宫所住斋,污潴其处。

劭、濬及劭四子伟之、迪之、彬之、其一未有名。濬三子长文、长仁、长道,并枭首大航,暴尸于市。劭妻殷氏赐死于廷尉,临死,谓狱丞江恪曰“汝家骨肉相残害,何以枉杀天下无罪人”恪曰“受拜皇后,非罪而何”殷氏曰“此权时尔,当以鹦鹉为后也”濬妻褚氏,丹阳尹湛之女,湛之南奔之始,即见离绝,故免于诛。其余子女妾媵,并于狱赐死。投劭、濬尸首于江,其馀同逆,及王罗汉等,皆伏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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