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中尉元匡奏弹于忠:“幸国大灾,专擅朝命,裴、郭受冤,宰辅黜辱。又自矫旨为仪同三司、尚书令,领崇训卫尉,原其此意,欲以无上自处。既事在恩后,宜加显戮,请遣御史一人就州行决。自去岁世宗晏驾以后,皇太后未亲览以前,诸不由阶级,或发门下诏书,或由中书宣敕,擅相拜授者,已经恩宥,正可免罪,并宜追夺。”太后令曰:“忠已蒙特原,无宜追罪;馀如奏。”匡又弹侍中侯刚掠杀羽林。刚本以善烹调为尝食典御,凡三十年,以有德于太后,颇专恣用事,王公皆畏附之。廷尉处刚大辟。太后曰:“刚因公事掠人,邂逅致死,于律不坐。”少卿陈郡袁翻曰:“‘邂逅’,谓情状已露,隐避不引,考讯以理者也。今此羽林,问则具首,刚口唱打杀,挝筑非理,安得谓之‘邂逅’!”太后乃削刚户三百,解尝食典御。
资治通鉴·卷一百四十八 · 梁纪四
魏中尉元匡奏弹于忠:“幸国大灾,专擅朝命,裴、郭受冤,宰辅黜辱。又自矫旨为仪同三司、尚书令,领崇训卫尉,原其此意,欲以无上自处。既事在恩后,宜加显戮,请遣御史一人就州行决。”“忠已蒙特原,无宜追罪;馀如奏。”
译文:元匡上奏弹劾于忠:“国家遭遇重大灾害,擅自决定朝廷事务,裴和郭受到冤屈,宰相被罢免。他又自作主张授予他仪同三司、尚书令等职,兼任崇训卫尉,根据他的本意,是想让自己高高在上。既然这件事是在恩惠之后发生的,应该给予明显的惩罚,请求派遣一名御史到州里亲自审理。”太后下令说:“忠已经得到宽恕,不应该再追究责任;其余的像元匡所说的一样。”
赏析:元匡是北魏的中尉,他对于忠的弹劾非常严厉。他认为于忠的行为违背了朝廷的规矩,并且对他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然而,对于忠得到了太后的宽恕而没有被处罚,这可能是因为于忠的行为并非完全违法,也可能是因为他有其他的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