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上、去、入,乃一定之至理。然入声之为字也少,不得谓凡字有四声也。世之调平仄者,于入声之无其字者,往往以不相合之音隶于其下。为所隶者,苟无平、上、去之三声,则是以寡妇配鳏夫,犹之可也。若所隶之字,自有其平、上、去三声,而欲强以从我,则是干有夫之妇矣,其可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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