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尉,一人。丞一人。掌刑辟。凡狱必质之朝廷,与众共之之义。兵狱同制,故曰廷尉。舜摄帝位,咎繇作士,即其任也。周时大司寇为秋官,掌邦刑。秦为廷尉。汉景帝中六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为廷尉。哀帝元寿二年,复为大理。汉东京初,复为廷尉。
廷尉正,一人。廷尉监,一人。正、监并秦官。本有左右监,汉光武省右,犹云左监。魏、晋以来,直云监。廷尉评,一人。汉宣帝地节三年,初置左右评。汉光武省右,犹云左评。魏、晋以来,直云评。正、监、评并以下官礼敬廷尉卿。正、监秩千石,评六百石。廷尉律博士,一人。魏武初建魏国置。
大司农,一人。丞一人。掌九谷六畜之供膳羞者。舜摄帝位,命弃为后稷,即其任也。周则为太府,秦治粟内史。汉景帝后元年,更名大农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曰大司农。晋哀帝末,省并都水,孝武世复置。汉世丞二人,魏以来一人。
《宋书·百官上》是南北朝时期沈约所著的一部历史典籍,其中对当时官员的设置、职权及职责进行了详细记载。以下是对这首诗的逐句释义:
廷尉:廷尉,即今之最高法院,一人。掌管刑罚的执行。所有案件都必须在朝廷上进行审理,体现了与公众共同参与的原则。
丞一人:廷尉下设丞一人,负责协助廷尉工作,处理具体事务。
掌刑辟:掌管刑罚的制定和执行。
凡狱必质之朝廷: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必须在朝廷上公开审理,接受公众监督,体现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与众共之之义:与公众共同参与审判,体现了古代法治的精神。
兵狱同制:军事和刑事案件的处理制度相同,强调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
故曰廷尉:因此,称为廷尉,表明其职责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舜摄帝位:舜曾担任代理皇帝,说明古代重视法理治国的观念。
咎繇作士:以皋陶为士,即后来的法官或司法官,反映了古代法律职业化的趋势。
周时大司寇为秋官:周朝时的大司寇(即现在的大理寺)是负责秋官的官职,主要处理民事纠纷。
秦为廷尉:秦代也有廷尉这一官职,负责全国的司法工作。
汉景帝中六年更名大理:汉朝景帝时期将廷尉更名为大理寺,这是历史上首次对司法机构名称的改革。
武帝建元四年复为廷尉:汉武帝建元四年,再次将廷尉恢复为正式官职。
哀帝元寿二年复为大理:哀帝元寿二年,又改称为大理,显示了法律制度的调整和变革。
汉东京初复为廷尉:东汉初期,廷尉再次被设立,标志着古代司法机构的稳定和延续。
通过这首诗的注释和译文可以看出,《宋书·百官上》详细记录了古代中国不同朝代的官僚制度,包括司法系统的设置、职能以及官员的职责和任免情况。这些内容对于研究中国古代历史和政治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诗中的官职名称和职责描述反映了古代社会的法律观念和社会治理方式,同时也体现了古代法律职业化和司法独立化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