愈与李贺书,劝贺举进士。贺举进士有名,与贺争名者毁之曰:“贺父名晋肃,贺不举进士为是,劝之举者为非。”听者不察也,和而唱之,同然一辞,皇甫湜曰:“若不明白,子与贺且得罪。”愈曰:“然”。

《律》曰:“二名不偏讳。”释之者曰:谓若言“征”不称“在”,言“在”不称“征”是也。《律》曰:“不讳嫌名。”释之者曰:谓若“禹”与 “雨”,“邱”与“蓲”之类是也。今贺父名晋肃,贺举进士,为犯“二名律”乎?为犯“嫌名律”乎?父名晋肃,子不得举进士,若父名“仁”,子不得为人乎?

夫讳始于何时?作法制以教天下者,非周公孔子欤?周公作诗不讳,孔子不偏讳二名,《春秋》不讥不讳嫌名,康王钊之孙实为昭王,曾参之父名皙,曾子不讳“昔”。周之时有骐期,汉之时有杜度,此其子宜如何讳?将讳其嫌,遂讳其姓乎?将不讳其嫌者乎?汉讳武帝名彻为“通”,不闻又讳“车辙”之“辙”为某字也;讳吕后名雉为“野鸡”,不闻又讳“治天下”之“治”为某字也。今上章及诏,不闻讳“浒”、“势”、“秉”。“机”也。惟宦者宫妾,乃不敢言“谕”及 “机”,以为触犯。士君子言语行事,宜何所法守也?今考之于经,质之于律,稽之以国家之典,贺举进士为可耶,为不可耶?

《讳辩》是唐代文学家韩愈的一篇议论文,主要讲述了由于李贺的父亲名晋肃,使得李贺不能参加进士考试的故事。文章首先提到了“讳”的概念,即封建社会对君主与尊长的名字不能直接说或直接写出来,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行为规范。然后通过这个事件,韩愈批评了当时的社会风气,揭露了假卫道者的面目。

韩愈指出,根据古代法律和经典,“二名不偏讳”,指的是言“征”不称“在”,言“在”不称“征”。但是当父亲的姓名被用作儿子名字的一部分时,就违反了这一规则。因此,李贺因父亲的名字而无法参与科举考试,这被视为一种“犯二名律”。同时,如果使用父亲的姓氏作为字来命名(如曾参之父名为皙),则不被认为是违法的。然而,这种命名方式并没有被广泛接受,因为它可能导致对祖先的亵渎。

韩愈进一步分析了社会习俗的影响。他指出,即使在《春秋》中,对于不避嫌名的情况也有所记载。例如,楚王的孙子实为昭王,曾参之父名为皙,但曾子仍然不讳“昔”字。这说明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人们为了维护家族和社会秩序,不得不遵循某种形式的讳讳原则。然而,这种习俗并非出于真正的道德考虑,而是为了维护等级制度和权威。

《讳辩》一文通过对李贺因父名而无法参加科举考试的事件的叙述,深刻揭示了当时社会上存在的虚伪和腐败现象。韩愈通过这篇文章表达了对社会风气的不满和批判,同时也展现了他作为一位文学家的正义感和责任感。通过对历史的回顾和对当时社会状况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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