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王十年(壬戌,公元前三五九年)

卫鞅欲变法,秦人不悦。卫鞅言于秦孝公曰:“夫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甘龙曰:“不然。缘法而治者,吏习而民安之。”卫鞅曰:“常人安于故俗,学者溺于所闻,以此两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与论于法之外也。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公曰:“善。”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不告奸者与降敌同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乃下令。令行期年,秦民之国都言新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行之十年,秦国道不拾遗,山无盗贼,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卫鞅曰:“此皆乱法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其后民莫敢议令。

资治通鉴·卷二·周纪二

显王十年(壬戌,公元前三五九年),卫国政治家、改革家、思想家——商鞅欲对秦国进行变法。面对民众的疑虑和反对,他向秦孝公提出:“夫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他主张智者立法,愚者制礼,强调法律的威严和统一性。

商鞅认为,普通百姓安于旧俗,学者过于溺于所学知识。这两种人难以适应新法的规定,因此官员应依法行事,而不应讨论法律之外的事务。他强调法律的统一性,认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国家的稳定和人民的利益。

在商鞅的建议下,秦国开始制定一系列新的法令,如“什伍相收”制度、连坐法等,旨在加强军队管理和社会秩序。商鞅还规定,有军功者可受爵位奖励,而私斗者则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这些法令的实施极大地增强了秦国的军事力量和社会稳定性。

商鞅的变法引起了部分贵族的反感,他们认为自己的地位受到了威胁。对此,商鞅采取了果断的措施:他在国都市南门立了一根三丈高的木柱,招募敢将木柱搬到北门的人给予重赏。这一行为虽然引起了一些混乱,但也证明了新法的严肃性和必要性。最终,在商鞅的政策推动下,秦国实现了法治的普及,国家治理效率显著提升。

商鞅变法不仅提升了秦国的军事和经济实力,也奠定了中国历史上法治社会的基石。他的改革精神和法治理念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中国法制建设的典范。

【赏析】:
商鞅的改革措施体现了他对秦国未来强国之路的清晰规划和坚定决心。他通过强化法律制度来保障社会安定,提升国家实力,其改革措施在当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为秦国成为强盛国家奠定了基础。同时,商鞅的变革精神也是值得后人借鉴的宝贵财富。
我们将进入诗句的解读环节:

诗句翻译及注释:

  1. “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 这句话表达了商鞅对于法律实施的重要性及其目的。他认为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维护秩序和安全,而不是为了讨论和争论。通过这句话,我们可以感受到商鞅对法治的坚持和对民众的责任感。
  2. “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 这句进一步强调了智者制定法律,而愚者遵循法律的道理。它体现了商鞅推崇理性思维和独立判断的精神。
  3. “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 这句话说明了军功与爵位的关联,鼓励士兵为国家效力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4. “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这反映了商鞅对贫困和懒惰者的处罚,表明了他的严格性和公正性。
  5. “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 描述了商鞅为了确保法令的有效性和公信力所采取的行动。此举虽引起民众的恐慌,但最终促使民众服从命令。
  6. “行之十年,秦国道不拾遗,山无盗贼,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 展示了法令实施后秦国的社会风貌和治理效果。这不仅证明了改革措施的成功,也反映了商鞅法治理念的成功实施。

这段历史记载不仅是对商鞅变法的记录,更是一种对法治精神和改革勇气的赞颂。通过了解这段历史,我们能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法治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性以及改革对于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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