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十月,改平望观曰听充观。帝常言:“狱者,天下之性命也。”每断大狱,常诣观临听之。初,魏文侯师李悝著《法经》六篇,商君受之以相秦。萧何定《汉律》,益为九篇,后稍增至六十篇。又有《令》三百馀篇、《决事比》九百六卷,世有增损,错糅无常,后人各为章句,马、郑诸儒十有馀家,以至于魏。所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馀言,览者益难。帝乃诏但用郑氏章句。尚书卫觊奏曰:“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县命而选用者之所卑下。王政之敝,未必不由此也。请置律博士。”帝从之。又诏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等删约汉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馀篇,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矣。

《资治通鉴·卷七十一·魏纪三》

原文:
冬,十月,改平望观曰听充观。帝常言:“狱者,天下之性命也。”每断大狱,常诣观临听之。初,魏文侯师李悝著《法经》六篇,商君受之以相秦。萧何定《汉律》,益为九篇,后稍增至六十篇。又有《令》三百馀篇、《决事比》九百六卷,世有增损,错糅无常,后人各为章句,马、郑诸儒十有馀家,以至于魏。所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馀言,览者益难。帝乃诏但用郑氏章句。尚书卫觊奏曰:“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县命而选用者之所卑下。王政之敝,未必不由此也。请置律博士。”帝从之。又诏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等删约汉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馀篇,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矣。

译文:
冬季,十月,将平望观改名为听充观。皇帝常常说:“狱,是天下的命脉。”每当审理重大案件时,他经常到这个观中去亲自听取审理情况。当初,魏文侯的老师李悝制定了《法经》六篇,商鞅学习之后成为秦国的宰相。萧何确定了《汉律》,又增加了九篇,后来逐渐增加到六十篇。《汉律》中还有《令》三百多篇、《决事比》九百零六卷,世事变化,增减无常,后代的学者各自进行注解,马融、郑玄等十几位儒家学者都参与其中,直到魏国。这些法律中应被采用的合计有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多万字,阅读的人越发感到困难。皇帝于是下令只采用郑玄的注解。尚书卫觊上奏说:“刑法是国家极为重视但又被民间轻视的法律;狱吏,是百姓生死系于其手且由人们选择任用的法律执行官员。国家的弊端未必不从这里开始。请设置律学博士。”皇帝听从了他的意见。又下诏让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等人删简汉代法令,制定《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共一百八十多篇,在《正律》九篇的基础上增加,对于旁章科令则减少。

赏析:
本段内容主要记录了魏文帝在位期间对法律制度的一些改革和调整。首先,他指出监狱是关系到国家安危的重要场所,并强调了法官在处理重要案件时的亲临现场的重要性。接着,他提到了历史上两位重要的法律制定者:魏文侯的老师李悝和商鞅。这两位人物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文中还提到了汉朝时期萧何制定《汉律》,以及后来的多次修订和增加。这表明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此外,文帝还提到了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条例,如《令》、《决事比》等,这些都是当时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

文帝下令设立律学博士,这表明他认识到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并希望通过教育培养更多的法律人才来完善法律制度。同时,他也意识到了民间对法律的不同看法和评价,因此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平衡各方利益。

这段历史记录不仅展现了魏文帝时期法律制度的变迁和发展,也反映了古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缩影。通过对这段历史的了解,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制状况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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