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郑译以上柱国归第,赏赐丰厚。译自以被疏,呼道士醮章祈福,为婢所告,以为巫蛊,译又与母别居,为宪司所劾,由是除名。隋主下诏曰:“译若留之于世,在人为不道之臣;戮之于朝,入地为不孝之鬼。有累幽显,无所置之。宜赐以《孝经》,令其熟读。”仍遣与母共居。
初,周法比于齐律,烦而不要,隋主命高颎、郑译及上柱国杨素、率更令裴政等更加修定。政练习典故,达于从政,乃采魏、晋旧律,下至齐、梁,沿革重轻,取其折衷。时同修者十余人,凡有疑滞,皆取决于政。于是去前世枭、轘及鞭法,自非谋叛以上,无收族之罪。始制死刑二,绞、斩;流刑三,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徒刑五,自一年至三年;杖刑五,自六十至百;笞刑五,自十至五十。又制议、请、减、赎、官当之科以优士大夫。除前世讯囚酷法,考掠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有程式。民有枉屈,县不为理者,听以次经郡及州省;若仍不为理,听诣阙伸诉。
这首诗的译文如下:
隋朝时,郑译被封为上柱国后返回自己的府第,朝廷赏赐了他丰厚的财物。郑译因被疏远,向道士求签求福,被婢女告发为巫蛊。他又与母亲分开居住,被御史台弹劾,因此被除名。隋帝下诏说:“郑译若留在世上,做官就是不道之臣;在朝廷上被杀,入地下便是不孝鬼。他既累及阴间阳世,无所容身,应赐给他《孝经》,让他好好地读。”于是派他与母亲同住。
周朝的法律比齐朝的法律繁琐而不得要领,隋帝命令高颎、郑译和上柱国杨素、率更令裴政等重新修订法律。裴政熟悉典故,通达政事,于是参照魏晋旧律,包括齐、梁两代,沿袭改变其轻重,取其中的平衡。当时参与修订法律的人有十几人,遇到有疑问的地方都由裴政裁定。于是废除了前世的枭首、轘骨和鞭刑,自谋叛以上,没有收族之罪。新制定死刑有两种:绞刑和斩刑;流刑有三种:二千里以下到三千里;徒刑五种:一年以下到三年;杖刑五种:六十到一百;笞刑五种:十到五十。又制定议、请、减、赎、官当等科以优待士大夫。废除了前世拷讯囚犯的酷法,拷讯不得过二百;枷杖的大小都有规定。百姓若有冤屈,县里不予受理的,可以依次经过郡县和州府申诉;如果仍然不予受理,可以到宫门口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