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壬申,以尚书左丞柳公绰为山南东道节度使。公绰过邓县,有二吏,一犯赃,一舞文,众谓公绰必杀犯赃者。公绰判曰:“赃吏犯法,法在;奸吏乱法,法亡。”竟诛舞文者。
丙子,以晋、慈二州为保义军,以观察使李寰为节度使。
六月,己丑,以吏部侍郎韩愈为京兆尹。六军不敢犯法,私相谓曰:“是尚欲烧佛骨,何可犯也!”
秋,七月,癸亥,岭南奏黄洞蛮寇邕州,破左江镇。丙寅,邕州奏黄洞蛮破钦州千金镇,刺史杨屿奔石南砦。
南诏劝利卒,国人请立其弟丰祐。丰祐勇敢,善用其众,始慕中国,不与父连名。
八月,癸已,邕管奏破黄洞蛮。
丙申,上自复道幸兴庆宫,至通化门楼,投绢二百匹施山僧。上之滥赐皆此类,不可悉记。
癸卯,以左仆射裴度为司空、山南西道节度使,不兼平章事。李逢吉恶度,右补阙张又新等附逢吉,竞流谤毁伤度,竟出之。又新,荐之子也。
诗句:资治通鉴·卷二百四十三·唐纪五十九
译文:五月,壬申日,朝廷任命尚书左丞柳公绰为山南东道节度使。柳公绰经过邓县,有两位官吏,一位贪污受贿,另一位滥用权力。众人认为柳公绰一定会杀掉贪污的官吏。柳公绰判曰:“贪污的官吏犯法,法律是严明的;奸吏乱法,法律就不存在了。”最终,他杀了滥用权力的官吏。
注释:此句反映了唐代对于官员行为规范的重视和对贪腐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柳公绰通过自己的判决,向全体官员传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同时,这也体现了古代官场中对于公正和法治的追求。
赏析:本文通过描述具体的事件来展示唐朝时期的政治风貌和司法制度。柳公绰的判决不仅是对个人的惩处,更是对整个官僚体系的警示,强调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正的重要性。这种以法治国的思想在当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后世提供了治理国家的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