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五月甲午,宋灾”。董仲舒以为伯姬如宋五年,宋恭公卒,伯姬幽居守节三十余年,又忧伤国家之患祸,积阴生阳,故火生灾也。刘向以为先是宋公听谗而杀大子座,应火不炎上之罚也。
《左氏传》昭公六年“六月丙戌,郑灾”。是春三月,郑人铸刑书。士文伯曰:“火见,郑其火乎?火未出而作火以铸刑器,臧争辟焉。火而象之,不火何为?”说曰:火星出于周五月,而郑以三月作火铸鼎,刻刑辟书,以为民约,是为刑器争辟,故火星出,与五行之火争明为灾,其象然也,又弃法律之占也。不书于经,时不告鲁也。
九年“夏四月,陈火”。董仲舒以为陈夏征舒杀君,楚严王托欲为陈讨贼,陈国辟门而待之,至因灭陈。陈臣子尤毒恨甚,极阴生阳,故致火灾。刘向以为先是陈侯弟招杀陈太子偃师,皆外事,不因其宫馆者,略之也。八年十月壬午,楚师灭陈,《春秋》不与蛮夷灭中国,故复书陈火也。《左氏经》曰“陈灾”。《传》曰“郑裨灶曰:‘五年,陈将复封,封五十二年而遂亡。’子产问其故,对曰:‘陈,水属也。火,水妃也,而楚所相也。今火出而火陈,逐楚而建陈也。妃以五成,故曰五年。岁五及鹑火,而后陈卒亡,楚克有之,天之道也。’”说曰:颛顼以水王,陈其族也。今兹岁在星纪,后五年在大梁。大梁,昴也。金为水宗,得其宗而昌,故曰“五年陈将复封”。楚之先为火正,故曰“楚所相也”。天以一生水,地以二生火,天以三生木,地以四生金,天以五生土。五位皆以五而合,而阴阳易位,故曰“妃以五成”。然则水之大数六,火七,木八,金九,土十。故水以天一为火二牡,木以天三为土十牡,土以天五为水六牡,火以天上为金四牡,金以天九为木八牡。阳奇为牡,阴耦为妃。故曰“水,火之牡也;火,水妃也”。于《易》,“坎”为水,为中男,“离”为火,为中女,盖取诸此也。自大梁四岁而及鹑火,四周四十八岁,凡五及鹑火,五十二年而陈卒亡。火盛水衰,故曰“天之道也”。哀公十七年七月己卯,楚灭陈。
《汉书·志·五行志上》是班固根据《周易》和《洪范五行传》编写的,其中详细记载了从汉昭帝始元五年(公元前82年)到哀帝建平三年(公元1年)之间的自然灾害情况。下面逐句解释诗句内容,并提供译文和必要的注释:
- 诗句原文:
三十年“五月甲午,宋灾”
董仲舒以为伯姬如宋五年,宋恭公卒,伯姬幽居守节三十余年,又忧伤国家之患祸,积阴生阳,故火生灾也。
刘向以为先是宋公听谗而杀大子座,应火不炎上之罚也。
译文:
三十年“五月甲午”,宋国发生灾害。
董仲舒认为伯姬在宋国待了五年,宋恭公去世后,伯姬长期隐居守节,又因为担忧国家的祸患,积累着阴气而生阳气,所以发生了火灾。
刘向认为是宋国的君主听了谗言而杀了太子,这是应受火的象征而不向上燃烧的惩罚。
注释:
- “三月甲午”指的是具体的日期。
- “伯姬”是指宋恭公的女儿。
- “宋公”是指宋国的君主。
- “听谗而杀大子座”指的是宋公因为听到了谗言而杀害了自己的太子。
- “应火不炎上之罚”指的是因为这种罪行,象征性的火象征不会向上燃烧,意味着惩罚。
- 诗句原文:
《左氏传》昭公六年六月丙戌,郑灾
是春三月,郑人铸刑书。士文伯曰:“火见,郑其火乎?火未出而作火以铸刑器,臧争辟焉。火而象之,不火何为?”说曰:火星出于周五月,而郑以三月作火铸鼎,刻刑辟书,以为民约,是为刑器争辟,故火星出,与五行之火争明为灾,其象然也,又弃法律之占也。不书于经,时不告鲁也。
九年夏四月,陈火
董仲舒以为陈夏征舒杀君,楚严王托欲为陈讨贼,陈国辟门而待之,至因灭陈。陈臣子尤毒恨甚,极阴生阳,故致火灾。刘向以为先是陈侯弟招杀陈太子偃师,皆外事,不因其宫馆者,略之也。八年十月壬午,楚师灭陈,《春秋》不与蛮夷灭中国,故复书陈火也。《左氏经》曰“陈灾”。《传》曰“郑裨灶曰:‘五年,陈将复封,封五十二年而遂亡。’子产问其故,对曰:‘陈,水属也。火,水妃也,而楚所相也。今火出而火陈,逐楚而建陈也。妃以五成,故曰五年。岁五及鹑火,而后陈卒亡,楚克有之,天之道也。’”说曰:颛顼以水王,陈其族也。今兹岁在星纪,后五年在大梁。大梁,昴也。金为水宗,得其宗而昌,故曰“五年陈将复封”。楚之先为火正,故曰“楚所相也”。天以一生水,地以二生火,天以三生木,地以四生金,天以五生土。五位皆以五而合,而阴阳易位,故曰“妃以五成”。然则水之大数六,火七,木八,金九,土十。故水以天一为火二牡,木以天三为土十牡,土以天五为水六牡,火以天上为金四牡,金以天九为木八牡。阳奇为牡,阴耦为妃。故曰“水,火之牡也;火,水妃也”。于《易》,“坎”为水,为中男,“离”为火,为中女,盖取诸此也。自大梁四岁而及鹑火,四周四十八岁,凡五及鹑火,五十二年而陈卒亡。火盛水衰,故曰“天之道也”。哀公十七年七月己卯,楚灭陈。
译文:
《左传》昭公六年六月丙戌日,郑国有火灾。
这一年春季三月,郑国人铸造了刑法书。士文伯说:“看到火出现,郑国也会遭受火灾吗?既然火已经出现但还没有燃烧就铸造了刑器,百姓争相躲避。火象征了什么呢?如果没有火灾会是怎样的呢?”刘向解释说:火星出现在农历五月,但是郑国却在三月就铸造了刑器并且刻上了刑法,作为民众的约定。这被看作是刑器争斗的结果,因此火星的出现与五行中的火竞争明亮导致灾难。这象征着它的确如此。此外,这也暗示了法律的废除。没有在经典文献中记录这一事件,因为时机不适宜让鲁国知晓。
九年夏四月,陈国发生火灾。
董仲舒认为陈国的夏朝征舒杀死了自己的国君,楚国的严王想要为陈国讨伐敌人,陈国敞开城门等待他,结果最终消灭了陈国。陈国的臣民非常痛恨这件事,极度的阴气产生了阳气,所以导致了火灾。刘向以为是陈侯的弟弟招杀死了陈国的太子偃师,这些只是外在的事件,没有被纳入考虑。八年十月壬午日,楚国军队消灭了陈国。在《春秋》中并没有记载楚国与蛮夷灭掉中国的记载,因此再次提到了陈国的火灾。《左传·经》说陈国有火灾。《左传·传》说郑国的裨灶说:“五年之后,陈将会恢复被封的状态,封存五十二年然后灭亡。”、“楚严王想要为陈国讨伐敌人,陈国敞开城门等待他,结果最终消灭了陈国。”子产询问原因,回答说:“陈地属于水系,火则是水的象征,而楚国就是它的主宰。现在火星出现并发生在陈国,是因为楚国赶走了陈国才建立了陈国。‘妃以五成’的说法表明这是五年的时间,‘岁五及鹑火’之后陈国就灭亡了,楚国得到了它。这是自然规律。”刘向解释道:颛顼以水为王,陈是他的后裔。今年位于星纪年,再过五年就是大梁年。大梁是昴宿所在地。金属是水的宗主,得到它的宗主就会昌盛,所以称之为‘五年陈将复封’。楚的祖先是火神。所以说‘楚所相也’。天以一生水,地以二生火(即木),天以三生木(即火),地以四生金(即土),天以五生土(即金)。所有这些都与五行相结合,阴阳的位置发生了易位。所以称‘妃以五成’。这样看来,水的数目是六,火是七,木是八,金是九,土是十。所以用水的天数为一天、用天的天数为二天、用天的天数为三天、用土的天数为五天、用金的天数为七天。金的天数为九天、用木的天数为十二天、用水的天数为十五天、用火的天数为二十一天、用地的天数为三十天。因此‘水大数六’、‘火七’、‘木八’、‘金九’、‘土十’。因此水以天一为火二牡(即木),木以天三为土十牡(即金),土以天五为水六牡(即金),火以天上为金四牡(即木),金以天九为木八牡(即木)。阳奇为牡(即木),阴偶为妃(即金)。所以说‘水是火的牡,火又是水的妃’。在《易经》中‘坎’代表水、为中男,‘离’代表火、为中女,大概是基于上述的解释。从大梁开始算起四年后达到鹑火位置,总共四十八个年头,总计五十次到达鹑火位置,五十二年后陈国终于灭亡了。火势旺盛而水势衰弱,这就是所谓的‘天之道’。哀公十七年七月己卯日,楚国消灭了陈国。
这首诗歌通过描述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事件以及自然现象来反映当时的政治状况和社会环境。通过分析董仲舒和刘向对于火灾原因的不同观点,可以看到他们分别从政治和自然的角度来解释灾变的原因。诗歌还通过对五行学说的运用来阐述自然界的变化与人类社会的兴衰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