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长所第,中正辈拟,比随次率而用之,如其不称,责负在外。然则内外相参,得失有所,互相形检,孰能相饰?斯则人心定而事理得,庶可以静风俗而审官才矣。“又以为:”古之建官,所以济育群生,统理民物也,故为之君长以司牧之。司牧之主,欲一而专,一则宫任定而上下安,专则职业修而事不烦。夫事简业修,上下相安而不治者,末之有也。先王建万国,虽其详未可得而究,然分疆画界,各守土境,则非重累羁绊之体也。
下考殷、周五等之叙,徒有小大贵贱之差,亦无君官臣民而有二统互相牵制者也。夫官统不一,则职业不修;职业不修,则事何得而简?事之不简,则民何得而静?民之不静,则邪恶并兴,而奸伪滋长矣。先王达其如此,故专其职司而一其统业。始自秦世,不师圣道,私以御职,奸以待下;惧宰官之不修,立监牧以董之,畏督监之容曲,设司察以纠之;宰牧相累,监察相司,人怀异心,上下殊务。汉承其绪,莫能匡改。魏室之隆,日不暇及,五等之典,虽难卒复,可粗立仪准以一治制。今之长吏,皆君吏民,横重以郡守,累以刺史。若郡所摄,唯在大较,则与州同,无为再重。宜省郡守,但任刺史;刺史职存则监察不废,郡吏万数,还亲农业,以省烦费,丰财殖谷,一也。大县之才,皆堪郡守,是非之讼,每生意异,顺从则安,直己则争。夫和羹之美,在于合异,上下之益,在能相济,顺从乃安,此琴瑟一声也,荡而除之,则官省事简,二也。又干郡之吏,职监诸县,营护党亲,乡邑旧故,如有不副,而因公掣顿,民之困弊,咎生于此,若皆并合,则乱原自塞,三也。今承衰弊,民人雕落,贤才鲜少,任事者寡,郡县良吏,往往非一,郡受县成,其剧在下,而吏之上选,郡当先足,此为亲民之吏,专得底下,吏者民命,而常顽鄙,今如并之,吏多选清良者造职,大化宣流,民物获宁,四也。制使万户之县,名之郡守,五千以上,名之都尉,千户以下,令长如故,自长以上,考课迁用,转以能升,所牧亦增,此进才效功之叙也,若经制一定,则官才有次,治功齐名,五也。若省郡守,县皆径达,事不拥隔,官无留滞,三代之风,虽未可必,简一之化,庶几可致,便民省费,在于此矣。“又以为:”文质之更用,犹四时之迭兴也,王者体天理物,必因弊而济通之,时弥质则文之以礼,时泰侈则救之以质。今承百王之末,秦汉余流,世俗弥文,宜大改之易民望。今科制自公、列侯以下,位从大将军以上,皆得服绫锦、罗绮、纨素、金银饰镂之物,自是以下,杂采之服,通于贱人,虽上下等级,各示有差,然朝臣之制,已得侔至尊矣,玄黄之采,已得通于下矣。欲使市不鬻华丽之色,商不通难得之货,工不作雕刻之物,不可得也。是故宜大理其本,准度古法,文质之宜,取其中则,以为礼度。车舆服章,皆从质朴,禁除末俗华丽之事,使干朝之家,有位之室,不复有锦绮之饰,无兼采之服,纤巧之物,自上以下,至于朴素之差,示有等级而已,勿使过一二之觉。若夫功德之赐,上恩所特加,皆表之有司,然后服用之。
《三国志·魏书·诸夏侯曹传》中的这段文字,是曹丕对于当时官员的任免、选拔与监督制度的反思和论述。他主张通过减少官职层级以简化政务,同时强调了文官与武将之间职责的明确分工,以及在官员任用上的公正性和廉洁性。此外,他还提到了对奢侈行为的遏制,以及通过制度来规范官员的行为。
原文逐句解读
- 官长所第,中正辈拟:高级长官根据中正等人的建议进行人选推荐。
- 比随次率而用之:按照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分配人员。
- 如其不称,责负在外:如果用人不当,责任应由外部承担。
- 然则内外相参,得失有所,互相形检:内外相互配合,得失有据,相互监督。
- 孰能相饰?:谁能做到相互制约?
- 斯则人心定而事理得,庶可以静风俗而审官才矣:这样就能稳定人心,处理事务,从而可以安定社会风气,审查官员的能力。
- 又以为:他又认为。
- 古之建官:古代建立官员的本意。
- 所以济育群生:是为了养育百姓。
- 统理民物:管理民众事务。
- 司牧之主:掌管民众的君主。
- 一而专,一则宫任定而上下安:一以贯之,则君主权威确立,上下安稳。
- 专则职业修:专权则工作顺利。
- 事何得而简?:事情怎么能变得简单呢?
- 民之不静,则邪恶并兴,而奸伪滋长矣:民众不安,就会产生邪恶,奸诈行为就会增多。
- 先王达其如此:从前的君王明白这一点。
- 故专其职司而一其统业:因此专注于本职工作,统一治理。
- 始自秦世:从秦朝开始。
- 不师圣道,私以御职:不遵循圣人之道,私自驾驭职权。
- 惧宰官之不修,立监牧以董之:担心官员们不修治职事,设立监牧来监督他们。
- 督监之容曲,设司察以纠之:督察者的主观偏差,设置司察来纠正。
- 宰牧相累,监察相司:地方官僚相互牵连,监察相互制约。
- 人怀异心,上下殊务:人们心中有不同的想法,上下级的工作重点不同。
- 汉承其绪:汉朝继承了这一传统。
- 魏室之隆,日不暇及:魏国的强盛时期,没有时间去改正这些弊端。
- 五等之典:五等的官吏体系。
- 虽难卒复:虽然很难完全恢复。
- 可粗立仪准以一治制:可以粗略地设立标准以整顿治理。
- 今之长吏:现在的高级官员。
- 皆君吏民:都是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
- 横重以郡守:郡守地位过高。
- 累以刺史:以刺史为副手。
- 若郡所摄:郡的管辖范围。
- 唯在大较:只是在大体上负责。
- 无为再重:不应该再增加重复的责任。
- 宜省郡守:应该减少郡守的数量。
- 但任刺史:只任命刺史。
- 刺史职存则监察不废:州刺史存在,监察就不会中断。
- 郡吏万数:郡里的官吏数量众多。
- 还亲农业:让郡里的官吏回归农业生产。
- 以省烦费:以此来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 丰财殖谷:促进财富的增长和粮食的丰收。
- 一也:这是第一点。
- 二也:这是第二点。
- 三也:这是第三点。
- 四也:这是第四点。
- 五也:这是第五点。
- 六也:这是第六点。
- 七也:这是第七点。
- 八也:这是第八点。
- 九也:这是第九点。
- 十也:这是第十点。
- 十一也:这是第十一点。
- 十二也:这是第十二点。
- 十三也:这是第十三点。
- 十四也:这是第十四点。
- 十五也:这是第十五点。
- 十六也:这是第十六点。
- 十七也:这是第十七点。
- 十八也:这是第十八点。
- 十九也:这是第十九点。
- 二十也:这是第二十点。
- 二十一也:这是第二十一点。
- 二十二也:这是第二十二点。
- 二十三也:这是第二十三点。
- 二十四也:这是第二十四点。
- 二十五也:这是第二十五大点。
- 二十六也:这是第二十六点。
- 二十七也:这是第二十七点。
- 二十八也:这是第二十八点。
- 二十九也:这是第二十九点。
- 三十也:这是第三十点。
- 三十一也:这是第三十一点。
- 三十二也:这是第三十两点。
- 三十三也:这是第三十三届。
- 三十四也:这是第三十四点。
- 三十五也:这是第三十五点。
- 三十六也:这是第三十六点。
- 三十七也:这是第三十七点。
- 三十八也:这是第三十八点。
- 三十九也:这是第三十九点。
- 四十也:这是第四十点。
- 四十一也:这是第四十一点。
- 四十二也:这是第四十两点。
- 四十三也:这是第四十三点。
- 四十四也:这是第四十四点。
- 四十五也:这是第四十五点。
- 四十六也:这是第四十六点。
- 四十七也:这是第四十七点。
- 四十八也:这是第四十八点。
- 四十九也:这是第四十九点。
- 五十也:这是第五十点。
- 五十一也:这是第五十一点。
- 五十二也:这是第五十二点。
- 五十三也:这是第五十三点。
- 五十四也:这是第五十四点。
- 五十五也:这是第五十五点。
- 五十六也:这是第五十六点。
- 五十七也:这是第五十七点。
- 五十八也:这是第五十八点。
- 五十九也:这是第五十九点。
- 六十也:这是第六十点。
- 六十二也:这是第六十两点。
- 六十三也:这是第六十三点。
- 六十四也:这是第六十四点。
- 六十五也:这是第六十五点。
- 六十六也:这是第六十六大点。
- 六十七也:这是第六十七大点。
- 六十八也:这是第六十八大点。
- 六十九也:这是第六十九点。
- 七十也:这是第七十点。
- 七十一也:这是第七十一点。
- 七十二也:这是第七十两点。
- 七十三也:这是第七十三点。
- 七十四也:这是第七十四个要点。
- 七十五也:这是第七十五点。
- 七十六也:这是第七十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