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兴议曰“其置法所在,近违半次,则四十五年九月率移一度”冲之曰:《元和》日度,法兴所是,唯征古历在建星,以今考之,臣法冬至亦在此宿,斗二十二了无显证,而虚贬臣历乖差半次,此愚情之所骇也。又年数之余有十一月,而议云九月,涉数每乖,皆此类也。月盈则食,必在日冲,以检日则宿度可辨,请据效以课疏密。按太史注记,元嘉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夜月蚀尽,在鬼四度,以冲计之,日当在牛六。依法兴议“在女七”。又十四年五月十五日丁夜月蚀尽,在斗二十六度,以冲计之,日当在井三十,依法兴议曰“日在柳二”又二十八年八月十五日丁夜月蚀,在奎十一度,以冲计之,日当在角二。依法兴议曰“日在角十二”又大明三年九月十五日乙夜月蚀尽,在胃宿之末,以冲计之,日当在氐十二。依法兴议曰“日在心二”凡此四蚀,皆与臣法符同,纤毫不爽,而法兴所据,顿差十度,违冲移宿,显然易睹。故知天数渐差,则当式遵以为典,事验昭晰,岂得信古而疑今。

宋书·卷十三·志第三·历下
法兴提出:“设立法度的位置,近于违背了半次,则四十五年九月率移一度。”冲之回答说:《元和》的日度,法兴所持,只有征古历在建星,以今考之,臣法冬至也在此宿,斗二十二没有了明显的证据,而且虚贬了臣历乖差半次,这是愚情之所骇。又年数之余有十一月,而议云九月,涉数每乖,这些都是此类。月盈则食,必在日冲,以检查日则宿度可辨,请据效以课疏密。按太史注记,元嘉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夜月蚀,在鬼四度,以冲计算,日当在牛六。依法兴议“在女七”。又十四年五月十五日丁夜月蚀,在斗二十六度,以冲计算,日当在井三十,依法兴议曰“日在柳二”。又二十八年八月十五日丁夜月蚀,在奎十一度,以冲计算,日当在角二。依法兴议曰“日在角十二”,又大明三年九月十五日乙夜月蚀,在胃宿之末,以冲计算,日当在氐十二。依法兴议曰“日在心二”,凡此四蚀,皆与臣法符同,纤毫不爽,而法兴所据,顿差十度,违冲移宿,显然易睹。故知天数渐差,则当式遵以为典,事验昭晰,岂得信古而疑今。
这首诗主要讲述了法兴和冲之关于历法的不同观点和争议。法兴认为他设置历法的位置是正确的,而冲之则认为他的历法存在误差。他们之间的争论涉及到天文学、历法学等多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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