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兴议曰“夫日有缓急,故斗有阔狭,古人制章,立为中格,年积十九,常有七闰,晷或盈虚,此不可革。冲之削闰坏章,倍减馀数,则一百三十九年二月,于四分之科,顿少一日。七千四百二十九年,辄失一闰。夫日少则先时,闰失则事悖。窃闻时以作事,事以厚生,此乃生民之所本,历数之所先。愚恐非冲之浅虑,妄可穿凿”冲之曰:按《后汉书》及《乾象说》,《四分历法》,虽分章设篰创自元和,而晷仪众数定于嘉平三年。《四分志》,立冬中影长一丈,立春中影九尺六寸。寻冬至南极,日晷最长,二气去至,日数既同,则中影应等,而前长后短,顿差四寸,此历景冬至后天之验也。二气中影,日差九分半弱,进退均调,略无盈缩。以率计之,二气各退二日十二刻,则晷影之数,立冬更短,立春更长,并差二寸,二气中影俱长九尺八寸矣。即立冬、立春之正日也。以此推之,历置冬至,后天亦二日十二刻也。嘉平三年,时历丁丑冬至,加时正在日中。以二日十二刻减之,天定以乙亥冬至,加时在夜半后三十八刻。又臣测景历纪,躬辨分寸,铜表坚刚,暴润不动,光晷明洁,纤毫尽然。据大明五年十月十日,影一丈七寸七分半,十一月二十五日,一丈八寸一分太,二十六日,一丈七寸五分强,折取其中,则中天冬至,应在十一月三日。求其蚤晚,令后二日影相减,则一日差率也。倍之为法,前二日减,以百刻乘之为实,以法除实,得冬至加时在夜半后三十一刻,在《元嘉历》后一日,天数之正也。量检竟年,则数减均同,异岁相课,则远近应率。臣因此验,考正章法。今以臣历推之,刻如前,窃谓至密,永为定式。寻古历法并同《四分》,《四分》之数久则后天,经三百年,朔差一日。是以汉载四百,食率在晦。魏代已来,遂革斯法,世莫之非者,诚有效于天也。章岁十九,其疏尤甚,同出前术,非见经典。而议云此法自古,数不可移。若古法虽疏,永当循用,谬论诚立,则法兴复欲施《四分》于当今矣,理容然乎。臣所未譬也。若谓今所革创违舛失衷者,未闻显据有以矫夺臣法也。《元嘉历》术,减闰余二,直以袭旧分粗,故进退未合。至于弃盈求正,非为乖理。就如议意,率不可易,则分无增损,承天置法,复为违谬。节气蚤晚,当循《景初》,二至差三日,曾不觉其非,横谓臣历为失,知日少之先时,未悟增月甚惑也。诚未睹天验,岂测历数之要,生民之本,谅非率意所断矣。又法兴始云穷识晷变,可以刊旧革今,复谓晷数盈虚,不可为准,互自违伐,罔识所依。若推步不得准,天功绝于心目,未详历纪何因而立。案《春秋》以来千有余载,以食检朔,曾无差失,此则日行有恒之明征也。且臣考影弥年,穷察毫微,课验以前,合若符契,孟子以为千岁之日至,可坐而知,斯言实矣。日有缓急,未见其证,浮辞虚贬,窃非所惧。

《宋书·卷十三志第三》的《历下》部分提供了古代中国关于时间测量的详细记载,反映了当时天文学的发展水平以及历法改革的过程。以下是对《宋书·卷十三志第三》中的《历下》相关内容的逐句释义、译文以及赏析:

  1. 原文
    上元庚辰甲子纪首至太甲元年癸亥,三千五百二十三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五千七百三年,算外。
  • 译文
    从上元甲子的开始到太甲元年的癸亥,经过了三千五百二十三年,直到元嘉二十年的癸未,共计五千七百三十二年,超出了计算的期限。
  • 注释
  • 上元甲子:指的是历史上的一个特定日期,用于标记新历法的开始。
  • 太甲元年癸亥:这是从太甲元年开始的一个新纪年系统。
  • 三千五百二十三年:指从上元开始到太甲元年之间的总年数。
  • 元嘉二十年癸未:这是元嘉二十年的纪年,与“五千七百三十六”相对应。
  • 五千七百三十六:这个数字是实际计算年份的总和,包括了所有经过的年份。
  1. 赏析
    这段文字不仅记录了古代天文观测和历法计算的历史数据,还展示了中国古代数学家对于天文现象精确计算的努力和成就。通过这种详尽的记录,可以看出古代中国的天文学家们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知识,并能够将这些知识系统化和标准化,以供后世参考。

《宋书·卷十三志第三》中的《历下》部分不仅展现了古代中国的天文学发展状况,也反映了当时的科学水平和文化成就。这段内容为研究中国古代历史、文化及科学技术提供了宝贵的第一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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