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博练治体,留心庶事,斟酌时宜,每存优允。与八座丞郎疏曰“同伍犯法,无士人不罪之科。然每至诘谪,辄有请诉。若垂恩宥,则法废不可行。依事纠责,则物以为苦怨。宜更为其制,使得忧苦之衷也。又主守偷五匹,常偷四十匹,并加大辟,议者咸以为重,宜进主守偷十匹、常偷五十匹死,四十匹降以补兵。既得少宽民命,亦足以有惩也。想各言所怀”
左丞江奥议“士人犯盗赃不及弃市者,刑竟,自在赃污淫盗之目,清议终身,经赦不原。当之者足以塞愆,闻之者足以鉴诫。若复雷同群小,谪以兵役,愚谓为苦。符伍虽比屋邻居,至于士庶之际,实自天隔,舍藏之罪,无以相关。奴客与符伍交接,有所藏蔽,可以得知,是以罪及奴客。自是客身犯愆,非代郎主受罪也。如其无奴,则不应坐”右丞孔默之议“君子小人,既杂为符伍,不得不以相检为义。士庶虽殊,而理有闻察,譬百司居上,所以下不必躬亲而后同坐。是故犯违之日,理自相关。今罪其养子、典计者,盖义存戮仆。如此,则无奴之室,岂得宴安。但既云复士,宜令输赎。常盗四十匹,主守五匹,降死补兵,虽大存宽惠,以纾民命。然官及二千石及失节士大夫,时有犯者,罪乃可戮,恐不可以补兵也。谓此制可施小人,士人自还用旧律”
宋书 · 卷四十二 · 列传第二 · 刘穆之
王弘
译文:
王弘博学多才,熟悉政务,留心普通事情,研究时代要求。每当遇到同伍犯法时,他总能斟酌适宜的处理方式。他写信给朝廷高级官员说:“同伍的人犯法,没有名人无罪的条文,然而每当审讯时,则有特殊照顾。”他认为,如果对同伍者不予以惩处,那么法律就会名存实亡,无法执行。因此,他建议按照实际情况来追究责任,这样既能让民众感到公平,又能让他们从中吸取教训。
赏析:
王弘的建议体现了他对法律公正的坚持和对民众利益的关注。在古代社会,法律往往因身份而异,士人与平民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隔阂。然而,王弘认为同伍之间的行为也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惩罚。他主张根据事实来追究责任,而不是仅仅因为身份的不同就给予优待或惩罚。这种观点在当时是相当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的。
王弘还指出了当时法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由于受到时恩的影响,许多士人即使犯了错误也不会被严惩。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法纪的严肃性,也影响了社会的公正和稳定。因此,他强调应该严格执法,让每个人都能在这个社会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王弘的这段言论展现了他对法治的坚定信念和对民众利益的深切关怀。他的建议在当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价值,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历史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