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书王准之议“昔为山阴令,士人在伍,谓之押符。同伍有愆,得不及坐,士人有罪,符伍纠之。此非士庶殊制,实使即刑当罪耳。夫束脩之胄,与小人隔绝,防检无方,宜及不逞之士,事接群细,既同符伍,故使纠之。于时行此,非唯一处。左丞议奴客与邻伍相关,可得检察,符中有犯,使及刑坐。即事而求,有乖实理。有奴客者,类多使役,东西分散,住家者少。其有停者,左右驱驰,动止所须,出门甚寡,典计者在家十无其一。奴客坐伍,滥刑必众,恐非立法当罪本旨。右丞议士人犯偷,不及大辟者,宥补兵。虽欲弘士,惧无以惩邪。乘理则君子,违之则小人。制严于上,犹冒犯之,以其宥科,犯者或众。使畏法革心,乃所以大宥也。且士庶异制,意所不同”
殿中郎谢元议谓“事必先正其本,然后其末可理。本所以押士大夫于符伍,而所以检小人邪。可使受检于小人邪。士犯坐奴,是士庶天隔,则士无弘庶之由,以不知而押之于伍,则是受检于小人也。然则小人有罪,士人无事,仆隶何罪,而令坐之。若以实相交关,贵其闻察,则意有未因。何者。名实殊章,公私异令,奴不押符,是无名也。民乏资财,是私贱也,以私贱无名之人,豫公家有实之任,公私混淆,名实非允。由此而言,谓不宜坐。还从其主,于事为宜。无奴之士,不在此例。若士人本检小人,则小人有过,已应获罪,而其奴则义归戮仆,然则无奴之士,未合宴安,使之输赎,于事非谬。二科所附,惟制之本耳。此自是辨章二本,欲使各从其分。至于求之管见,宜附前科,区别士庶,于义为美。盗制,按左丞议,士人既终不为兵革,幸可同宽宥之惠。不必依旧律,于议咸允”
诗句
宋书 · 卷四十二 · 列传第二 · 刘穆之
尚书王准之议“昔为山阴令,士人在伍,谓之押符。同伍有愆,得不及坐,士人有罪,符伍纠之。此非士庶殊制,实使即刑当罪耳。夫束脩之胄,与小人隔绝,防检无方,宜及不逞之士,事接群细,既同符伍,故使纠之。于时行此,非唯一处。左丞议奴客与邻伍相关,可得检察,符中有犯,使及刑坐。即事而求,有乖实理。有奴客者,类多使役,东西分散,住家者少。其有停者,左右驱驰,动止所须,出门甚寡,典计者在家十无其一。奴客坐伍,滥刑必众,恐非立法当罪本旨。右丞议士人犯偷,不及大辟者,宥补兵。虽欲弘士,惧无以惩邪。乘理则君子,违之则小人。制严于上,犹冒犯之,以其宥科,犯者或众。使畏法革心,乃所以大宥也。且士庶异制,意所不同”
译文
尚书王准认为:“从前担任山阴县令时,士兵被编入伍中,称为‘押符’。如果同伍的士兵犯了错误,那么他们就不会连累到这些士兵身上,因为士兵犯罪之后会由他们的同乡负责纠察。这并非是区分士人和百姓的制度,而是实际让那些即将受到刑罚的人得到应有的制裁。那些受过良好教育的士人们与平民百姓隔离开来,没有有效的监管措施,应该对那些行为不端的人进行处罚,以便让他们知道什么是应当遵守的规则。当时实行这种制度并不是唯一的案例。左丞认为奴仆和邻里有关连,可以进行调查,如果奴仆在符牌中犯错,那么他们就会因此受到刑罚。按照实际情况去寻求解决办法,就违背了常理。那些拥有奴隶的人大多需要为他们服务,他们四处奔波,生活所需必须自己解决,因此外出的机会很少,家中负责记录和管理事务的人几乎没有一个。那些拥有仆人的人坐在伍中,滥用刑罚的人必然很多,这恐怕不是制定法律的初衷。右丞认为如果士人犯了盗窃罪但不至于受到死刑处罚的罪行,就应当原谅并且给予补充兵役的机会。虽然这是为了鼓励士人,但是害怕不能通过这种方式来惩戒邪恶之人。遵循正义的原则是正确的,违反正义原则则是错误的。法律的执行严厉地高于上层统治者,但他们仍然敢于违抗法律。由于宽恕和宽容,犯罪的人可能众多。如果这些人因为畏惧法律而改正自己的行为,这就是最大的宽宥方式。而且士人和普通人有不同的规定,这也是出于不同的考虑。”
注释
- “昔为山阴令”,指过去的某个地方官员(可能是南朝宋时的某位官员),他曾经担任过山阴县令的职位。
- “士人在伍”,指的是士兵被编入伍中,也就是军队的一个单位。
- “谓之押符”,是指把士兵的名字登记在一种名为“押符”的簿册上。
- “同伍有愆”,是指士兵之间出现过失或问题。
- “得不及坐”,意味着如果其他士兵犯了错误,那么他们不会因此受到牵连。
- “士人有罪,符伍纠之”,指的是如果士人犯罪,他们的同乡(即同伍)有责任纠正这个问题。
- “防检无方”,意思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方法。
- “宜及不逞之士”,指的是应该对那些行为不端、不守规矩的人进行处罚。
- “事接群细”,意思是事情涉及面广,细节复杂。
- “既同符伍”,表示士兵们已经处于同一个管理单元内。
- “宜自其主”,意思是应该从他们自己的主人那里获得许可。
- “名实殊章”,指的是名称和实际不符的情况。
- “公私异令”,意味着官方的规定和民间的实际有所不同。
- “奴不押符”,指的是奴隶并不参与这样的登记制度。
- “民乏资财”,指的是普通百姓缺少财富。
- “是以公私混淆”,意思是导致官方规定和私人行为混杂不清。
- “名实非允”,指的是名义和实际不相符合。
- “谓不宜坐”,认为不应该对这些人进行处罚。
- “还从其主”,意味着根据他们的主人的意思来决定是否合适。
- “无奴之士”,指出现在没有奴隶的士人。
- “若士人本检小人”,指的是那些士人原本应该检查和监督平民百姓。
- “则小人有过”,如果平民百姓犯了错误,那么他们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
- “已应获罪”,这意味着他们已经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 “而其奴则义归戮”:对于他们的奴隶来说,应该根据道义进行惩罚。
- “然则无奴之士”,如果士人没有奴隶,那么不应该对他们进行处罚。
- “未合宴安”,不适合让他们安心接受赔偿金或者免刑。
- “使之输赎”,让他们支付赎金。
- “于事非谬”,在这件事情上并没有错误。
- “二科所附”,这里提到的两种观点都依附于这个基本原则。
- “辨章二本”,辨别并阐明两种不同的观点。
- “欲使各从其分”,希望每个人都能按照自己的职责行事。
- “至于求之管见”,这里提到了个人的看法和见解。
- “宜附前科”:应该遵循先前的观点。
- “分别士庶” 和 “义为美” 是强调区分士人和平民的不同标准是合理的。
- “盗制”,这里可能是指对盗贼的处罚措施。
- “按左丞议”,“按”是查看、审查的意思,“左丞议”指的是左丞的意见。
- “士人既终不为兵革”,意思是士人最终不会从事军事活动。
- “幸可同宽宥之惠”:希望可以对所有的人施加同样的宽大政策。
- “不必依旧律”:不需要完全依照旧的法律。
- “于议咸允”:所有人的意见都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