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王孙布囊盛尸,裸身而葬。伊籍对吴,以“一拜一起,未足为劳”。求两贤立身,各有此一事而已。而《汉书》、《蜀志》,为其立传。前哲致讥,言之详矣。然杨能反经合义,足矫奢葬之愆。伊以敏辞辨对,可免“使乎”之辱。列诸篇第,犹有可取。近者皇家撰《晋书》,著《刘伶》、《毕卓传》。其述事也,直载其嗜酒沈湎,悖礼乱德,若斯而已,为传如此,复何所取者哉?

○《宋略》(一条)

裴几原删略宋史,定为二十篇。芟烦撮要,实有其力。而所录文章,颇伤芜秽。如文帝《除徐傅官诏》、颜延年《元后哀册文》、颜峻《讨二凶檄》、孝武《拟李夫人赋》、裴松之《上注国志表》、孔熙先《罪许曜词》。凡此诸文,是尤不宜载者。

何则?羡、亮威权震主,负芒猜忌,将欲取之,必先与之。既而罪名具列,刑书是正,则先所降诏,本非实录。而乃先后双载,坐令矛盾两伤。夫国之不造,史有哀册。自晋、宋已还,多载于起居注,词皆虚饰,义不足观。必以“略”言之,故宜去也。昔汉王数项,袁公檄曹,若不具录其文,难以暴扬其过。至于二凶为恶,不言可知,无俟檄数,始明罪状。必刊诸国史,岂益异同。孝武作赋悼亡,钟心内宠,情在儿女,语非军国。松之所论者,其事甚末,兼复文理非工。

诗句:

  1. 杨王孙布囊盛尸,裸身而葬。伊籍对吴,以“一拜一起,未足为劳”。求两贤立身,各有此一事而已。
  2. 而《汉书》、《蜀志》,为其立传。前哲致讥,言之详矣。
  3. 然杨能反经合义,足矫奢葬之愆。
  4. 伊以敏辞辨对,可免“使乎”之辱。
  5. 列诸篇第,犹有可取。
  6. 近者皇家撰《晋书》,著《刘伶》、《毕卓传》。其述事也,直载其嗜酒沈湎,悖礼乱德,若斯而已,为传如此,复何所取者哉?

译文:

  1. 杨王孙用布囊装尸体,裸身埋葬。伊籍在吴地与吴国对垒时,说:“一拜一坐,不足以劳累自己。”寻求两位贤者,各自都有自己的事迹。而《汉书》、《三国志》为他们立传。前代的智者对此进行了严厉的批评,言辞详尽。然而杨王孙能够根据经义行事,足以纠正奢侈葬礼的错误。伊籍凭借敏捷的口才和辩驳的能力,可以免除“使者们”的耻辱。将这些事迹列入史册,还有值得肯定之处。最近,皇家编纂的《晋书》中,有《刘伶》、《毕卓传》。他们记载的事情,只是单纯地记载他们的嗜酒沉溺、悖礼乱德,像这样的传记,还有什么值得取的呢?

注释:

  1. 杨王孙用布囊装尸体,裸身埋葬。伊籍在吴地与吴国对垒时,说:“一拜一坐,不足以劳累自己。”寻求两位贤者,各自都有自己的事迹。而《汉书》、《三国志》为他们立传。前代的智者对此进行了严厉的批评,言辞详尽。然而杨王孙能够根据经义行事,足以纠正奢侈葬礼的错误。
  2. 伊籍凭借敏捷的口才和辩驳的能力,可以免除“使者们”的耻辱。将这些事迹列入史册,还有值得肯定之处。
  3. 这些举措使得国家的不安定得以缓解,史书应当记载哀册。从晋朝到宋朝,大多在起居注中记录哀册,但词句都过于修饰,内容不够真实。因此应该去掉这样的记载。过去汉朝王数项罪名,袁公发布檄文讨伐曹魏,如果不详细记载这些文字,就无法充分揭露他们的罪行。至于二凶作恶,罪行显而易见,无需通过檄文列举,就能清楚地揭示他们的罪状。必须将其刊录入国家的历史,难道会有所不同吗?汉武帝写悼亡诗哀悼宠妃,钟情于儿女之情,表达的内容并不符合战争的语境。松之所论的,事情并不重大,而且文采和逻辑都不精湛。
    赏析:
    这首诗主要讲述了杨王孙与伊籍的故事以及《汉书》对这两位人物的评价。通过对比杨王孙和伊籍的行为以及他们被后人记载的方式,诗人展示了历史的多样性及其对历史人物的不同评价方式,同时表达了对历史真实性的重视和对过度修饰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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