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之既已不祥,使之既已不当,处之既已不久,至于任之则又不专,而又一二以法束缚之,使不得行其意,臣固知当今在位多非其人,稍假借之权,而不一二以法束缚之,则放恣而无不为。虽然,在位非其人,而恃法以为治,自古及今,未有能治者也。即使在位皆得其人矣,而一二以法束缚之,不使之得行其意,亦自古及今,未有能治者也。夫取之既已不详,使之既已不当,处之既已不久,任之又不专,而一二以法束缚之,故虽贤者在位,能者在职,与不肖而无能者,殆无以异。夫如此,故朝廷明知其贤能足以任事,苟非其资序,则不以任事而辄进之,虽进之,士犹不服也。明知其无能而不肖,苟非有罪,为在事者所劾,不敢以其不胜任而辄退之,虽退之,士犹不服也。彼诚不肖而无能,然而士不服者何也?以所谓贤能者任其事,与不肖而无能者,亦无以异故也。臣前以谓不能任人以职事,而无不任事之刑以待之者,盖谓此也。

上仁宗皇帝言事书
取之既已不祥,使之既已不当,处之既已不久,至于任之则又不专,而又一二以法束缚之,使不得行其意,臣固知当今在位多非其人,稍假借之权,而不一二以法束缚之,则放恣而无不为。虽然,在位非其人,而恃法以为治,自古及今,未有能治者也。即使在位皆得其人矣,而一二以法束缚之,不使之得行其意,亦自古及今,未有能治者也。夫取之既已不详,使之既已不当,处之既已不久,任之又不专,而一二以法束缚之,故虽贤者在位,能者在职,与不肖而无能者,殆无以异。夫如此,故朝廷明知其贤能足以任事,苟非其资序,则不以任事而辄进之,虽进之,士犹不服也。明知其无能而不肖,苟非有罪,为在事者所劾,不敢以其不胜任而辄退之,虽退之,士犹不服也。彼诚不肖而无能,然而士不服者何也?以所谓贤能者任其事,与不肖而无能者,亦无以异故也。臣前以谓不能任人以职事,而无不任事之刑以待之者,盖谓此也。
译文:
我取了东西又觉得它不吉利,我任命某人又觉得他不合适,我用他的时间太短了,我任命他做某件事又感觉他不称职。如果我让他做事,他又不肯尽心去做。如果我用法律来约束他,他就没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做事情。我本来知道现在的官员中有很多不是真正有能力的人,如果他们稍微有点权利,我们不用法律约束他们,他们就可能会任意妄为。即使他们是有才能的人,如果让他们做事,我们也不让他们随意去做,那他们也没办法按自己的心愿去做事。我原本的意思是如果一个官员的能力不够强或不够好,我们就不能用他来做官或办事,但是如果没有适当的限制,那么那些能力足够强或足够好的人也会变得无法无天。如果我对一个人的能力感到怀疑或不确定,我就不会把他安排到合适的位置上。即使我是知道他是有能力的人,我也会选择让他暂时不要被任命到重要的职位上。如果他被提拔到重要的职位上,那么他就会觉得自己没有发挥出自己的能力,就会感到不满。即使他是无罪的,但是如果他被上级领导发现他的能力不足,我也不会把他提升到重要的位置上。即使他被提升到了重要的位置上,他仍然不会按照自己的想法行事。我本来认为不能因为某人是有能力的人就给他安排一些工作或者任务,同时也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来约束他,那样他就无法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做事情。
赏析:
这篇文章通过列举一系列的弊端和问题,揭示了封建社会中官场腐败、用人不当等问题。同时,作者还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他认为如果能够正确评价一个人的能力并且给予适当的信任和权力,就可以让这个人充分发挥他的能力和才智。此外,他还认为对于能力不足的人应该给予适当的压力和约束,以防止他们滥用职权。这种观点在当时的封建社会中是非常超前和具有前瞻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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