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城令汝南袁安迁楚郡太守,到郡不入府,先往案楚王英狱事,理其无明验者,条上出之。府丞、掾史皆叩头争,以为“阿附反虏,法与同罪,不可。”安曰:“如有不合,太守自当坐之,不以相及也。”遂分别具奏。帝感悟,即报许,得出者四百馀家。
夏,五月,封故广陵王荆子元寿为广陵侯,食六县。又封窦融孙嘉为安丰侯。
初作寿陵,制:“令流水而已,无得起坟。万年之后,扫地而祭,杅水脯Я而已。过百日,唯四时设奠。置吏卒数人,供给洒扫。敢有所兴作者。以擅议宗庙法从事。”
显宗孝明皇帝下永平十五年(壬申,公元七二年)
春,二月,庚子,上东巡。癸亥,耕于下邳。三月,至鲁,幸孔子宅,亲御讲堂,命皇太子、诸王说《经》;又幸东平、大梁。夏,四月,庚子,还宫。

诗句:资治通鉴·卷四十五·汉纪三十七

译文:任城令汝南袁安被任命为楚郡太守,到达郡中后不进入太守府,而是先处理楚王刘英的案件,查出缺少证据的囚犯,登记上报并准备释放他们。郡府的大小官员全都叩头力争,认为”阿附叛逆,依法同罪,万万不可”。袁安说:“如果违背了圣意,太守自当承担罪责,不因此牵连你们”。于是便与其他官员分别奏报。帝感悟,便批准了奏书。有四百多户人因此获得释放。

赏析:此段历史记载展示了袁安在处理公务时,坚持正义和原则,不畏权贵的品质。他敢于挑战权威,坚持公正,即使面对巨大的压力和威胁也毫不退缩。他的这种精神值得我们学习和敬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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