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沔议曰:“正家之道,不可以贰;总一定义,理归本宗。是以内有齐、斩,外皆缌麻,尊名所加,不过一等,此先王不易之道也。愿守八年明旨,一依古礼,以为万代成法。”
韦述议曰:“《丧服传》曰:‘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等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圣人究天道而厚于祖祢,系族姓而亲其子孙,母党比于本族,不可同贯,明矣。今若外祖及舅加服一等,堂舅及姨列于服纪,则中外之制,相去几何!废礼徇情,所务者末。古之制作者,知人情之易摇,恐失礼之将渐,别其同异,轻重相悬,欲使后来之人永不相杂。微旨斯在,岂徒然哉!苟可加也,亦可减也;往圣可得而非,则《礼经》可得而隳矣。先王之制,谓之彝伦,奉以周旋,犹恐失坠;一紊其叙,庸可止乎!请依《仪礼》丧服为定。”
诗句:“资治通鉴 · 卷二百一十四 · 唐纪三十”
译文:这是关于《资治通鉴》第二百一十四卷,唐纪第三十的内容。
注释:资治通鉴是中国古代的一部编年体史书,由北宋的司马光主持编纂完成。卷二百一十四指的是这本书的第二百一十四卷,唐纪三十是指唐朝的第三十年。
赏析:这首诗是对《资治通鉴》中某一事件或者议题的引用和讨论。从内容上看,涉及到的是礼制的问题,即对于古代丧服制度的讨论和争议。通过引用历史文献,表达了对古代礼制的尊重和维护,同时也反映了当时社会对于礼制的讨论和争议。这种引用和讨论不仅有助于了解当时的历史背景和社会风气,也体现了古人对于礼制的严肃态度和对于传统价值观的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