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子曰:“食色,性也。仁,内也,非外也;义,外也,非内也。”

孟子曰:“何以谓仁内义外也?”

曰:“彼长而我长之,非有长于我也;犹彼白而我白之,从其白于外也,故谓之外也。”

曰:“异于白马之白也,无以异于白人之白也;不识长马之长也,无以异于长人之长与?且谓长者义乎?长之者义乎?”

曰:“吾弟则爱之,秦人之弟则不爱也,是以我为悦者也,故谓之内。长楚人之长,亦长吾之长,是以长为悦者也,故谓之外也。”

曰:“耆秦人之炙,无以异于耆吾炙。夫物则亦有然者也,然则耆炙亦有外与?”

孟子·第十一卷·告子上·第四节

孟子与告子讨论“仁”与“义”的本质。告子认为,“仁”是内在的,是人的本性;而“义”,则是外在的,是人的行为准则。孟子对此提出质疑:“仁”和“义”为何会有不同的解释?

告子解释说:“他尊重我,我就尊重他;他称赞我,我就称赞他;他的白,我的白;他的长,我的长。这些都是外在的,因此称之为‘外’。”

孟子问:“这与白马的白有什么不同呢?与白人的白有什么区别吗?不知道长马的马性,就不知道长人的性。而且,你将长者称为义吗?你称赞长者,就认为是义?”

告子回答:“我的弟弟值得爱护,秦国人的弟弟不值得爱护,所以我对他感到欢喜,所以他被视为内在。我尊敬楚国的长者,也尊重自己的长者,所以我尊敬他,这也是一种外在的表现。”

孟子又问:“我喜欢吃秦人的烤肉,这与我喜欢吃自己烤肉没有差别吗?那么,吃烤肉也是外在的表现吗?”

赏析:孟子通过这段对话,探讨了“仁”与“义”的本质。他认为,“仁”是内在的,是人的本性;而“义”则是外在的,是人的行为准则。这种观点体现了儒家对于道德规范的理解和重视。同时,孟子也强调了道德行为的内在动机和外在表现之间的关系,即人们应当追求内心的善良和真诚,同时也要注重外在的行为和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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