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

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袄言令。

孝文二年,又诏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朕甚弗取。其议。”左、右丞相周勃、陈平奏言:“父、母、妻、子、同产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收之之道,所由来久矣。臣之愚计,以为如其故便。”文帝复曰:“朕闻之,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且夫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于民,为暴者也。朕夫见其便,宜熟计之。”平、勃乃曰:“陛下幸加大惠于天下,使有罪不收,无罪不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等谨奉诏,尽除收律、相坐法。”其后,新垣平谋为逆,复行三族之诛。由是言之,风俗移易,人性相近而习相远,信矣。夫以孝文之仁,平、勃之知,犹有过刑谬论如此甚也,而况庸材溺于末流者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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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志·刑法志》节选:
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
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袄言令。
孝文二年,又诏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朕甚弗取。其议。”左、右丞相周勃、陈平奏言:“父、母、妻、子、同产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收之之道,所由来久矣。臣之愚计,以为如其故便。”文帝复曰:“朕闻之,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且夫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于民,为暴者也。朕见其便,宜熟计之。”平、勃乃曰:“陛下幸加大惠于天下,使有罪不收,无罪不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等谨奉诏,尽除收律、相坐法。”其后,新垣平谋为逆,复行三族之诛。由是言之,风俗移易,人性相近而习相远,信矣。夫以孝文之仁,平、勃之知,犹有过刑谬论如此甚也,而况庸材溺于末流者乎?

译文:
汉初建立初期,虽然有“约法三章”,但法律仍然漏洞百出。例如,对于重大的犯罪,还有夷灭三族的刑罚。这些规定包括对犯人进行黥面、割鼻、斩首并剁去四肢以及鞭打处死,然后将尸体肢解在市集上示众。同时,如果一个人被控告诽谤或诅咒他人,还会首先被割掉舌头。因此,这种法律被称为具有五种刑罚。像彭越和韩信这样的历史人物都受到了这些刑罚的惩处。

到了高后元年,皇帝才取消了夷灭三族的刑罚和针对诅咒的特别禁令。

到了孝文帝二年,他又下令给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说:“法律,是用来治理人民的工具,它是用来禁止暴行并保护善良的人的。现在那些已经定罪的人中,也有无辜的父母、妻子、兄弟、孩子和亲属受到牵连和惩罚。我对此非常不满。”于是召集左、右丞相周勃和陈平商议此事。他们建议说:“让没有犯罪的人承担刑事责任,是为了使他们心生恐惧,从而不敢再犯同样的错误。这种做法虽然出于好意,但是过于严厉了。我们建议还是维持现状比较好。”文帝听后回应说:“我已经听说了这个道理,法律公正的话民众就会诚信可靠,罪行与处罚相当的话民众就会顺从。况且作为官员教导百姓时应该用善良的方式来做示范;如果不能这样做,又用不正当的法律去惩罚他们,那么法律不仅不能帮助治理社会,反而会危害人民,成为暴政的表现。我看这种方法很好,我们应该深思熟虑。”陈平和周勃回答说:“陛下您能给予天下人恩惠,即使有罪也不去追究,让无辜的人也不相互牵连,这是极大的美德,是我们这些庸才达不到的。我们会按照您的旨意,全部取消收捕和连坐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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