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狱尚不全。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棰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棰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犹以为威。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
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罔浸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
译文
在西汉景帝元年,皇帝下诏说:“增加的鞭打和严厉处罚没有区别,幸运地不死的人,不能再做人。现在规定:笞打五百是三百;笞打三百是二百。”监狱中仍然有很多案件。到了景帝中六年,又下诏说:“加笞打的,有时直到死都没有挨完,朕对此很怜悯。现在把笞打五百改为三百,笞打三百改为二百。”又说:“笞打是用来教人的,所以定出鞭打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示皇帝:“笞打的杖的长度五尺,其杖杆的直径一尺,竹棍末端厚度半寸,都要求平齐。挨笞打的是屁股,不可以让其他囚犯换人,挨完一个罪责再让另一个人挨。”从此笞者得以保全,然而酷吏仍旧认为这是威严。死刑加重了,而生刑减轻了,人民很容易犯罪。
到孝武帝即位后,对外事四夷之功,对内兴盛耳目之好,征发频繁,百姓贫穷,穷民犯法,酷吏断案,奸邪行为难以遏制。于是招进张汤、赵禹等人,条定法令,制定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放宽深重的罪责,急迫放纵之罪。其后奸猾巧法,相互比况,禁网越来越密。律、令共有三百五十九章,大辟有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堆积满几架,典者不能全部阅读。因此郡国承用的法令有争议,有时罪同而论不同。奸吏利用职权为私利,想要活命就提出生议,想要陷害就给出死比,议论者都很冤枉伤痛。
注释与赏析:
这首诗是《汉书·刑法志》的一部分,讲述了汉朝初期刑罚制度的演变过程。汉初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采取了较为严酷的刑罚手段。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公正和公平的需求越来越高,对酷吏的做法产生了质疑和不满。
诗中的“加笞百”是指用鞭子抽打一百下,而“加笞三百”则指的是鞭打三百下。这反映了当时刑罚的严厉程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开始追求更加合理和人性化的刑罚方式,因此出现了“减笞三百”和“减笞二百”的规定,即对某些罪行减少鞭打的次数。
诗中提到的“笞者”,是指用鞭子抽打犯人臀部的行为。这种做法在当时被认为是教育犯人的手段之一。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这种刑罚方式产生了质疑。
汉武帝时期的法律制度变得更加复杂和严格。他不仅加重了死刑的刑罚,还对生刑进行了简化。这使得老百姓更容易犯罪,而酷吏们依然保持着他们的威严地位。
这首诗通过描述汉朝初期的法律制度,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公正和公平的追求以及法律变革的过程。通过对这段历史的回顾和思考,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现代社会法治的重要性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