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官》有五听、八议、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五听: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八议: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勤,八曰议宾。三刺: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三宥:一曰弗识,二曰过失,三曰遗忘。三赦:一曰幼弱,二曰老眊,三曰蠢愚。凡囚,“上罪梏BF25而桎,中罪梏桎,下罪梏;王之同族BF25,有爵者桎,以待弊。”高皇帝七年,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上恩如此,吏犹不能奉宣。故孝景中五年复下诏曰:“诸狱疑,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其后狱吏复避微文,遂其愚心。至后元年,又下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愚智,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令谳者已报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自此之后,狱刑益详,近于五听三宥之意。三年复下诏曰:“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至孝宣元康四年,又下诏曰:“朕念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逆乱之心,今或罗于文法,执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至成帝鸿嘉元年,定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合于三赦幼弱、老眊之人。此皆法令稍近古而便民者也。
《汉书·志·刑法志》是班固所编著的一本古代法律史著作,记录了汉朝时期关于刑法的法律内容和制度。下面是对这首诗的逐句释义:
先输出诗句:
汉家刑典明如镜,
五刑之制辨是非。后输出译文:
汉家的刑法如同明镜一般,清晰明确地划分正义与非义。注释关键词:
- 汉家:汉代的国家。
- 刑典:指刑法典章。
- 明如镜:比喻公正无私。
- 五刑:中国古代的一种刑罚制度,包括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
- 非:不正当的行为或罪行。
- 赏析:
这首诗反映了古代中国对于法治的重视,以及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使用象征性的比喻,诗人传达了一种追求公正和正义的理念。诗中的“明如镜”形容法律的公正,而“五刑之制辨是非”则表明了五刑制度的严密和公正性,能够分辨是非曲直。整首诗表达了对于法律公正性的赞美,以及对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祝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