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卿之言既然,又因俗说而论之曰:“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今汉承衰周暴秦极敝之流,俗已薄于三代,而行尧、舜之刑,是犹以鞿而御駻突,违救时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钳一等,转而入于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岁以万数,刑重之所致也。至乎穿F1BE之盗,忿怒伤人,男女淫佚,吏为奸臧,若此之恶,髡钳之罚又不足以惩也。故刑者岁十万数,民既不畏,又曾不耻,刑轻之所生也。故俗之能吏,公以杀盗为威,专杀者胜任,奉法者不治,乱名伤制,不可胜条。是以罔密而奸不塞,刑蕃而民愈嫚。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胜残,诚以礼乐阙而刑不正也。岂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论,删定律、令,B064二百章,以应大辟。其余罪次,于古当生,今触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伤人与盗,吏受赇枉法,男女淫乱,皆复古刑,为三千章。诋欺文致微细之法,悉蠲除。如此,则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专杀,法无二门,轻重当罪,民命得全,合刑罚之中,殷天人之和,顺稽古之制,成时雍之化。成、康刑错,虽未可致,孝文断狱,庶几可及。《诗》云“宜民宜人,受禄于天”。《书》曰“立功立事,可以永年”。言为政而宜于民者,功成事立,则受天禄而永年命,所谓“一人有庆,万民赖之”者也。
{翻译}:
孙卿之言既然是这样(指荀子的观点),再加上根据当时风俗的看法加以论述道:“大禹继承了尧舜之后的帝位,由于自己的德行衰退了才制定了肉刑,商汤王和周武王顺从当时的形势而采用这种措施,这是因为当时的风俗比唐尧虞舜时期要差一些。现在汉朝继承的是西周后期和秦朝末期极度败坏的制度,当时的风俗已经比夏、商、季三代还要差劲,却实行了尧舜时期的刑罚制度,就好像用缰绳来驾驭烈马一样,违背了救世的良策。再说废除肉刑的目的是为了普遍地安抚民心,现在除去髡钳等刑罚后转而加重了死刑,这种做法失去了本来想要安抚百姓的目的。因此每年都有许多的人被处以死刑,这是刑罚过重的罪证。至于那些小偷小摸、愤怒伤人、男女淫乱、官吏贪污受贿等等恶劣行为,髡钳的惩罚又不足以制止。所以每年判处死刑的犯人数以万计,这完全是因为刑罚过重造成的。到了穿F1BE这样的盗贼,他们愤恨恼怒地伤害他人,男女淫乱放纵,官宦污吏贪污受贿,如上所述的种种恶劣行为,髡钳的惩罚又不足以制止。因此每年判处死刑的犯人数以万计,老百姓并不感到畏惧,也不觉得羞耻,这就是刑罚过重的后果。所以说风俗败坏的官吏,都把杀人看作是威严的象征,那些专门杀人的人才能够胜任这个职务,而那些依法办事的官吏却无法处理这些犯罪案件,这就形成了混乱的风气并严重破坏了法制,这种情况是数不胜数的。因此即使连网罗奸诈的事情都无法堵塞,刑罚繁多而且民众更加轻慢不敬。必须经历好几代人的时间才能达到仁爱的境地,即使一百年也不能战胜残贼,实在是因为礼乐制度残缺而且刑罚制度不端正啊。为什么我们不深思清正根本的道理呢?应该删改法律、命,删除二百章中的律令,用来适应大的刑罚处罚。除此之外的罪行,在古代都应该受到惩罚,但如今触犯刑律而被判处死刑的,都可以实施肉刑。对于那些伤害他人和偷窃的行为,官吏接受贿赂而枉法,男女淫乱,这些都应当重新使用古老的刑罚,共计三千条。诋毁欺骗细小微妙的法律,全部取消。如果能够做到这样,那么刑罚就会显得令人敬畏而禁止犯罪就容易,官吏不会只凭杀人的权力行事,法律也不会有两个不同的标准;处罚的轻重符合罪情的要求,百姓的生命才能得到保全,符合刑罚中的原则,符合天地自然和谐的状态,顺应考察古代法制的传统规定,成就盛世安宁的社会风气。虽然成康时代的刑罚制度没有施行到完美无缺的地步,但是孝文帝时期在断案上还是比较接近这个水平的。就像《诗经》所说的“适宜百姓和顺人伦的君子”,以及《尚书》所说的“建立功绩树立事业,可以延长寿命”。就是说治理国家应当符合人民的利益,一旦治理得好,功成名就、事事顺利的话,就能够获得上天赐福并且长寿。所谓的‘一人有庆(善),万民赖之’,说的就是这个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