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年“六月丁巳朔,日有食之”刘歆以为,三月鲁、卫分。

十七年“六月甲戌朔,日有食之”。董仲舒以为时宿在毕,晋国象也。晋厉公诛四大夫,失众心,以弑死。后莫敢复责大夫,六卿遂相与比周,专晋国,君还事之。日比再食,其事在春秋后,故不载于经。刘歆以为鲁、赵分。《左氏传》平子曰:“唯正月朔,慝未作,日有食之,于是乎天子不举,伐鼓于社,诸侯用币于社,伐鼓于朝,礼也。其余则否。”太史曰:“在此月也。日过分而未至,三辰有灾,百官降物,君不举,避移时,乐奏鼓,祝用币,史用辞,啬夫驰,庶人走,此月朔之谓也。当夏四月,是谓孟夏。”说曰:正月谓周六月,夏四月,正阳纯乾之月也。慝谓阴爻也,冬至阳爻起初,故曰复。至建巳之月为纯乾,亡阴爻,而阴侵阳,为灾重,故伐鼓用币,责阴之礼。降物,素服也。不举,去乐也。避移时,避正堂,须时移灾复也。啬夫,掌币吏。庶人,其徒役也。刘歆以为,六月二日鲁、赵分。

诗句

十五年“六月丁巳朔,日有食之”刘歆以为,三月鲁、卫分。

译文

十五年“六月丁巳朔,日有食之”。刘歆认为,三月是鲁国和卫国之分野。

注释

  1. “十三年”:指西汉成帝的永光三年(公元前129年),因为该年有五月戊辰朔(初四)日食,而刘歆认为这是三月分野。

  2. “六月丁巳朔”:指的是汉成帝永光三年的夏至日,即农历的六月四日。这一天发生了日食。

  3. “日有食之”:表示日食发生。

  4. “鲁、卫分”:指在地理上,鲁国和卫国分别位于这个月的两端,因此被称为“分野”。

    赏析

    这段文字主要描述了一次天文事件——五月四日的日食。文中引用了刘歆的观点,即五月的日食发生在鲁国和卫国,这是基于古代天文学的一种分野理论。这种分野理论认为,不同地区的星象对应不同的地区,从而将天空中的星宿与地面上的国家相对应。刘歆在这里使用了这一理论来解释日食的发生地,展现了古代天文学者对于天文现象的理解和解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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