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文帝元嘉十七年七月壬子,元皇后崩。兼司徒给事中刘温持节监丧。神虎门设凶门柏历至西上皞,皇太子于东宫崇正殿及永福省并设庐。诸皇子未有府第者,于西廨设庐。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皇太子心丧三年。礼心丧者,有禫无禫,礼无成文,世或两行。皇太子心丧毕,诏使博议。有司奏“丧礼有禫,以祥变有渐,不宜便除即吉,故其间服以綅缟也。心丧已经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祥禫变除,礼毕余一期,不应复有禫。宣下以为永制”诏可。

孝武孝建三年三月,有司奏“故散骑常侍、右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义阳王师王偃丧逝。至尊为服缌三月,成服,仍即公除。至三月竟,未详当除服与不。又皇后依朝制服心丧,行丧三十日公除。至祖葬日,临丧当著何服。又旧事,皇后心丧,服终除之日,更还著未公除时服,然后就除。未详今皇后除心制日,当依旧更服。为但释心制中所着布素而已。勒礼官处正”太学博士王膺之议“尊卑殊制,轻重有级,五服虽同,降厌则异。礼,天子止降旁亲。外舅缌麻,本在服例,但衰绖不可临朝飨,故有公除之议。虽释衰袭冕,尚有缌麻之制。愚谓至尊服三月既竟,犹宜除释”又议“吉凶异容,情礼相称。皇后一月之限虽过,二功之服已释。哀情所极,莫深于尸柩,亲见之重,不可以无服。案周礼,为兄弟既除丧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轻丧虽除,犹齐衰以临葬。举轻明重,则其理可知也。愚谓王右光禄祖葬之日,皇后宜反齐衰”又议“丧礼即远,变除渐轻。情与日杀,服随时改。权礼既行,服制已变,岂容终除之日,而更重服乎。案晋泰始三年,武帝以期除之月,欲反重服拜陵,频诏勤勤,思申棘心。于时朝议譬执,亦遂不果。愚谓皇后终除之日,不宜还著重服,直当释除布素而已”太常丞朱膺之议“凡云公除,非全除之称。今朝臣私服,亦有公除,犹自穷其本制。膺之云,晋武拜陵不遂反服,此时是权制。既除衰麻,不可以重制耳,与公除不同。愚谓皇后除心制日,宜如旧反服未公除时服,以申创巨之情”余同膺之议。国子助教苏玮生议“案三日成服即除,及皇后行丧三十日,礼无其文。若并谓之公除,则可粗相依准。凡诸公除之设,盖以王制夺礼。葬及祥除,皆宜反服。未有服之于前,不除于后。虽有齐斩重制,犹为功缌除丧。夫公除暂夺,岂可遂以即吉邪。愚谓至尊三月服竟,故应依礼除释。皇后临祖,及一周祥除,并宜反服齐衰”尚书令、中军将军建平王宏议谓“至尊缌制终,止举哀而已,不须释服”余同朱膺之议。前祠部郎中周景远议“权事变礼,五服俱革,缌麻轻制,不容独异”谓“至尊既已公除,至三月竟,不复有除释之义”其余同朱膺之议。重加研详,以宏议为允。诏可。

宋文帝元嘉十七年七月壬子,元皇后崩。兼司徒给事中刘温持节监丧。此句表明,在元皇后逝世时,刘温担任持节监管丧事的重要职务。

神虎门设凶门柏历至西上皞,皇太子于东宫崇正殿及永福省并设庐。这里描述了元帝为表示哀悼,在皇宫内设置的丧礼程序,包括设置凶门、使用柏树等物品,以及太子在东宫设立临时居所。

诸皇子未有府第者,于西廨设庐。。这一句说明了皇子们在没有自己的府邸时,需要在西厢房设置临时居所以表哀情。

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皇太子心丧三年。此句说明在元皇后去世后,元帝为了表示哀悼,决定亲自守丧三年。

孝武孝建三年三月,有司奏“故散骑常侍、右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义阳王师王偃丧逝。至尊为服缌三月,成服,仍即公除。至三月竟,未详当除服与不。又皇后依朝制服心丧,行丧三十日公除。至祖葬日,临丧当著何服。又旧事,皇后心丧,服终除之日,更还著未公除时服,然后就除。未详今皇后除心制日,当依旧更服。为但释心制中所着布素而已。勒礼官处正”。这里详细列举了当时对义阳王王偃和皇后守丧期间的服饰规定,以及最终的解除仪式。

孝武孝建三年三月,有司奏“故散骑常侍、右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义阳王师王偃丧逝。至尊为服缌三月,成服,仍即公除。至三月竟,未详当除服与不。又皇后依朝制服心丧,行丧三十日公除。至祖葬日,临丧当著何服。又旧事,皇后心丧,服终除之日,更还著未公除时服,然后就除。未详今皇后除心制日,当依旧更服。为但释心制中所着布素而已。勒礼官处正”。这段文字描述了对义阳王王偃的守丧礼仪以及皇后心丧期间的服饰规定,强调了最终解除仪式的要求。

太学博士王膺之议“尊卑殊制,轻重有级,五服虽同,降厌则异。礼,天子止降旁亲。外舅缌麻,本在服例,但衰绖不可临朝飨,故有公除之议。虽释衰袭冕,尚有缌麻之制。愚谓至尊服三月既竟,犹宜除释”。这段讨论涉及到对不同身份人物在不同情况下应遵守的丧礼规定,强调了尊卑有序和等级差异。

太学博士王膺之议“吉凶异容,情礼相称。皇后一月之限虽过,二功之服已释。哀情所极,莫深于尸柩,亲见之重,不可以无服。案周礼,为兄弟既除丧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轻丧虽除,犹齐衰以临葬。举轻明重,则其理可知也。愚谓王右光禄祖葬之日,皇后宜反齐衰”。这段讨论强调了在特殊情况下应遵守的礼节要求,以及在特定场合下应采取的相应行动。

太常丞朱膺之议“凡云公除,非全除之称。今朝臣私服,亦有公除,犹自穷其本制。膺之云,晋武拜陵不遂反服,此时是权制。既除衰麻,不可以重制耳,与公除不同。愚谓皇后终除之日,不宜还著重服,直当释除布素而已”。朱膺之认为,尽管有所谓的“公除”,但这只是一种临时措施,不能替代正式的解除仪式。

国子助教苏玮生议“案三日成服即除,及皇后行丧三十日,礼无其文。若并谓之公除,则可粗相依准。凡诸公除之设,盖以王制夺礼。葬及祥除,皆宜反服。未有服之于前,不除于后。虽有齐斩重制,亦为功缌除丧。夫公除暂夺,岂可遂以即吉邪。愚谓至尊三月服竟,故应依礼除释。皇后临祖,及一周祥除,并宜反服齐衰”。苏玮生提出了一种折衷的观点,主张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暂时剥夺某些礼仪,但最终还是应当遵循正式的规定进行解除仪式。

尚书令、中军将军建平王宏议谓“至尊缌制终,止举哀而已,不须释服”。其他几位官员的提议都集中在如何尊重皇权和尊严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实际的具体情况和需要。

前祠部郎中周景远议“权事变礼,五服俱革,缌麻轻制,不容独异”谓“至尊既已公除,至三月竟,不复有除释之义”。周景远强调了对于丧礼规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综合考虑以上观点和论述,可以看出这些关于宋文帝元嘉十七年的守丧礼仪的讨论涉及了许多重要的方面。这些讨论不仅反映了古代中国社会对于丧礼的重视程度,也体现了当时社会对于权力、尊严和礼仪之间的复杂关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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