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五年七月,有司奏“故永阳县开国侯刘叔子夭丧,年始四岁,傍亲服制有疑”太学博士虞龢、领军长史周景远、司马朱膺之、前太常丞庾蔚之等议,并云“宜同成人之服。东平冲王服殇,实由追赠,异于已受茅土”。博士司马兴之议“应同东平殇服”左丞荀万秋等参议“南面君国,继体承家,虽则佩觿,未阙成人,得君父名也,不容服殇,故云臣不殇君,子不殇父。推此,则知傍亲故依殇制。东平冲王已经前议。若升仕朝列,则为大成,故鄱阳哀王追赠太常,亲戚不降。愚谓下殇以上,身居封爵,宜同成人。年在无服之殇,以登官为断。今永阳国臣,自应全服。至于傍亲,宜从殇礼”诏“景远议为允”。后废帝元徽二年七月,有司奏“第七皇弟训养母郑修容丧。未详服制,下礼官正议”太学博士周山文议“案庶母慈己者,小功五月。郑玄云:其使养之不命为母子,亦服庶母慈己之服。愚谓第七皇弟宜从小功之制”参议并同。

宋书 · 卷十五 · 志第五 · 礼二
大明五年七月,有司奏“故永阳县开国侯刘叔子夭丧,年始四岁,傍亲服制有疑”太学博士虞龢、领军长史周景远、司马朱膺之、前太常丞庾蔚之等议,并云“宜同成人之服。东平冲王服殇,实由追赠,异于已受茅土”。博士司马兴之议“应同东平殇服”左丞荀万秋等参议“南面君国,继体承家,虽则佩觿,未阙成人,得君父名也,不容服殇,故云臣不殇君,子不殇父。推此,则知傍亲故依殇制。”东平冲王已经前议。若升仕朝列,则为大成,故鄱阳哀王追赠太常,亲戚不降。愚谓下殇以上,身居封爵,宜同成人。年在无服之殇,以登官为断。今永阳国臣,自应全服。至于傍亲,宜从殇礼”诏“景远议为允”。后废帝元徽二年七月,有司奏“第七皇弟训养母郑修容丧。未详服制,下礼官正议”太学博士周山文议“案庶母慈己者,小功五月。郑玄云:其使养之不命为母子,亦服庶母慈己之服。愚谓第七皇弟宜从小功之制”参议并同。
译文:
大明五年七月,有关官员上奏说:“已故的永阳县开国侯刘叔子的夭亡,时年仅四岁,旁系亲属的服丧规定有疑义。”太学博士虞龢、领军长史周景远、司马朱膺之、前太常丞庾蔚之等商议,都说应该与成人的丧服相同。东平冲王穿孝服是因为被追赠,和已经受过茅土的诸侯不同。博士司马兴之认为应对东平冲王的丧服按殇服办理。左丞荀万秋等人提议“南面君国的国君,继承王位和继承家族的人,虽佩戴玉佩,但并未缺少成人之礼,因此称他为‘得君父之名’,不应该穿殇服,所以他说‘臣不殇君,子不殇父’。根据这个原则,那么旁系亲属就应遵从殇制。东平冲王已经接受了之前的建议。如果他升入朝廷任官为大官,那就应按照成年丧服办理。因此鄱阳哀王被追赠为太常,亲戚的丧服不应降等。”我认为对于下等年龄的夭折之人,如果处于被封爵的地位,应与成人的丧服相同。年纪在没有服丧的年龄范围内的夭折之人,按照官职地位来决定丧服。现在永阳国的大臣,自然应该完全服丧。至于旁系亲属,应遵循殇丧的服制。
赏析:
这首诗主要讨论了关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未成年夭折的)的丧仪的问题。文章首先指出了有司对永阳县开国侯刘叔子夭丧的疑问,然后列举了几位学者的意见,包括虞龢、周景远、朱膺之等对成人丧服的看法,以及庾蔚之对旁系亲属丧服的看法。接着,又提到了东平冲王的丧服问题,并最终确定了虞龢的意见作为标准。最后,文章还提到了鄱阳哀王的例子,说明即使身份尊贵的皇帝的亲属也不能免于丧服。
这首诗反映了当时对于死亡礼仪的一种看法,即对于未成年夭折的人应当如何处理丧事。同时,它也显示了当时社会对于等级制度的尊重,以及对长辈、上级的尊敬和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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