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豫元年,后废帝即位,崇所生陈贵妃为皇太妃。有司奏“皇太妃位亚尊极,未详国亲举哀格当一同皇太后。为有降异。又于本亲期以下,当犹服与不”前曹郎王燮之议“案《丧服传》,妾服君之党,得与女君同。如此,皇太妃服宗与太后无异。但太后既以尊降无服,太妃仪不应殊,故悉不服也。计本情举哀,其礼不异。又《礼》,诸侯绝期。皇太妃虽云不居尊极,不容轻于诸侯。谓本亲期以下,一无所服。有惨自宜举哀。亲疏二仪,准之太后”兼太常丞司马燮之议“《礼》,妾服君之庶子及女君之党。皆谓大夫士耳。妾名虽总,而班有贵贱。三夫人九嫔,位视公卿。大夫犹有贵妾,而况天子。诸侯之妾为他妾之子无服,既不服他妾之子,岂容服君及女君余亲。况皇太后妃贵亚相极,礼绝群后,崇辉盛典,有逾东储,尚不服期,太妃岂应有异。若本亲有惨,举哀之仪,宜仰则太后”参议以燮之议为允。太妃于国亲无服,故宜缘情为诸王公主于至尊是期服者反,其太妃王妃三夫人九嫔各举哀。

翻译:泰豫元年(423年),后废帝即位,崇的生母陈贵妃被尊封为皇太妃。有司上奏“皇太妃位次尊贵,未详国亲举哀格当一同皇太后。为有降异”。又提到在本亲期以下,应该服丧与否的问题。前曹郎王燮之议:“案《丧服传》,妾服君之党,得与女君同。如此,皇太妃服宗与太后无异。但太后既以尊降无服,太妃仪不应殊,故悉不服也。计本情举哀,其礼不异。”又《礼》云:“诸侯绝期。皇太妃虽云不居尊极,不容轻于诸侯。谓本亲期以下,一无所服。”有惨自宜举哀。亲疏二仪,准之太后”兼太常丞司马燮之议:“《礼》,妾服君之庶子及女君之党。皆谓大夫士耳。妾名虽总,而班有贵贱。三夫人九嫔,位视公卿。大夫犹有贵妾,而况天子。诸侯之妾为他妾之子无服,既不服他妾之子,岂容服君及女君余亲。况皇太后妃贵亚相极,礼绝群后,崇辉盛典,有逾东储,尚不服期,太妃岂应有异。若本亲有惨,举哀之仪,宜仰则太后”。参议以司马燮之议为允。太妃于国亲无服,故宜缘情为诸王公主于至尊是期服者反,其太妃王妃三夫人九嫔各举哀。

注释:这首诗是宋书卷十五《志第五》中的一篇文献记录,主要涉及的是有关礼仪制度的内容。其中涉及到对某些特定人物及其亲属在某种情况下应如何穿戴丧服的规定。诗中描述了关于皇后、皇太妃以及她们所对应的亲属和臣子们应该如何穿戴丧服的情况。

赏析:此诗体现了中国古代礼仪制度的一些特点和要求,反映了封建社会等级森严的礼制观念。通过具体的实例,展示了不同身份的人在丧事中应遵循的礼仪规范,强调了尊卑有序的社会价值观。同时,这首诗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等级秩序和权力结构。

通过对这首诗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古代中国社会对于丧事礼仪的重视程度以及这种重视是如何体现在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区别对待上的。此外,这首诗还反映了儒家思想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维护稳定方面的影响,以及儒家伦理道德在具体实践中的应用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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