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十二年十一月,有司奏“兴平国解称国子袁愍孙母王氏,应除太夫人。检无国母除太夫人例。下礼官议正”太学博士司马兴之议“案礼,下国卿大夫之妻,皆命天子。以斯而推,则子男之母,不容独异”博士程彦议以为“五等虽差,而承家事等。公侯之母,崇号得从,子男于亲,尊秩宜显。故《春秋》之义,母以子贵。固知从子尊与国均也。彦参议,以兴之议为允。除王氏为兴平县开国子太夫人”诏可。
大明四年九月,有司奏“陈留国王曹虔季长兄虔嗣早卒,季袭封之后,生子铣以继虔嗣。今依例应拜世子,未详应以铣为世子。为应立次子锴”太学博士王温之、江长议,并为应以铣为正嗣。太常陆澄议立锴。右丞徐爰议谓“礼后大宗,以其不可乏祀。诸侯世及,《春秋》成义。虔嗣承家传爵,身为国王,虽薨没无子,犹列昭穆。立后之日,便应即纂国统。于时既无承继,虔季以次袭绍。虔嗣既列庙飨,故自与世数而迁,岂容蒸尝无阙,横取他子为嗣。为人胤嗣,又应恭祀先父。案礼文,公子不得祢诸侯。虔嗣无缘降庙就寝。铣本长息,宜还为虔季世子”诏如爰议。
诗句
宋书·卷十五·志第五·礼二大明十二年十一月,有司奏“兴平国解称国子袁愍孙母王氏,应除太夫人。检无国母除太夫人例。下礼官议正”
译文
在大明十二年十一月,有关官员上奏说:“兴平国的解称国子袁愍孙的母亲王氏,应当被册封为太夫人。但是检查了没有国家母亲被册封为太夫人的先例。于是下礼官议论以确定。”
注释
大明十二年:宋朝年号,即公元468年。
有司奏“:有关部门上奏。
兴平国:指当时的某个王国,其名称已不详。
国子:古代指国中设立的学校或官署。
袁愍孙:可能是袁姓的子孙,但具体身份不明,这里用“袁”作为姓氏代表。
王氏:是袁愍孙的母亲的名字。
应除太夫人:应当被册封为太夫人。
检无国母除太夫人例:没有国家母亲被册封为太夫人的先例。
下礼官议正:让下礼官进行讨论和裁定。
赏析
这首诗反映了当时关于册封礼仪的问题。朝廷需要对某位女性是否应该被册封为太夫人进行讨论和决定,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议题,关系到国家的礼仪制度和家族的荣誉。通过诗中的叙述,我们可以看到朝廷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会先进行调查和审议,然后根据相关的礼仪规定来作出决策。这种制度在当时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体现了古代社会的严谨和秩序。同时,这首诗也揭示了当时社会对于家族荣誉的重视,以及对于家族成员地位和权益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