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帝义熙二年六月,白衣领尚书左仆射孔安国启云“元兴三年夏,应殷祠。昔年三月,皇舆旋轸。其年四月,便应殷,而太常博士徐乾等议云:应用孟秋。台寻校自太和四年相承皆用冬夏,乾等既伏应孟冬,回复追明孟秋非失。御史中丞范泰议:今虽既祔之后,得以烝尝,而无殷荐之比。太元二十一年十月应殷,烈宗以其年九月崩。至隆安三年,国家大吉,乃修殷事。又礼有丧则废吉祭,祭新主于寝。今不设别寝,既祔,祭于庙。故四时烝尝,以寄追远之思,三年一禘,以习昭穆之序,义本各异。三年丧毕,则合食太祖,遇时则殷,无取于限三十月也。当是内台常以限月成旧。就如所言,有丧可殷。隆安之初,果以丧而废矣。月数少多,复迟速失中。至于应寝而修,意所未譬”安国又启“范泰云:今既祔,遂祭于庙,故四时烝尝。如泰此言,殷与烝尝,其本不同。既祔之后,可亲烝尝而不得亲殷也。太常刘瑾云:章后丧未一周,不应祭。臣寻升平五年五月,穆皇帝崩,其年七月,山陵,十月,殷。兴宁三年二月,哀皇帝崩,太和元年五月,海西夫人庾氏薨,时为皇后,七月,葬,十月,殷。此在哀皇再周之内,庾夫人既葬之后,二殷策文见在庙。又文皇太后以隆安四年七月崩,陛下追述先旨,躬服重制,五年十月,殷。再周之内,不以废事。今以小君之哀,而泰更谓不得行大礼。臣寻永和十年至今五十余载,用三十月辄殷,皆见于注记,是依礼,五年再殷。而泰所言,非真难臣,乃以圣朝所用,迟速失中。泰为宪司,自应明审是非,群臣所启不允,即当责失奏弹,而愆堕稽停,遂非忘旧。请免泰、瑾官”丁巳,诏皆白衣领职。于是博士徐乾皆免官。

宋书·卷十六·志第六·礼三

晋安帝义熙二年六月,白衣领尚书左仆射孔安国启云“元兴三年夏,应殷祠。昔年三月,皇舆旋轸。其年四月,便应殷,而太常博士徐乾等议云:应用孟秋。台寻校自太和四年相承皆用冬夏,乾等既伏应孟冬,回复追明孟秋非失。御史中丞范泰议:今虽既祔之后,得以烝尝,而无殷荐之比。太元二十一年十月应殷,烈宗以其年九月崩。至隆安三年,国家大吉,乃修殷事。又礼有丧则废吉祭,祭新主于寝。今不设别寝,既祔,祭于庙。故四时烝尝,以寄追远之思,三年一禘,以习昭穆之序,义本各异。三年丧毕,则合食太祖,遇时则殷,无取于限三十月也。当是内台常以限月成旧。就如所言,有丧可殷。隆安之初,果以丧而废矣。月数少多,复迟速失中。至于应寝而修,意所未譬”安国又启“范泰云:今既祔,遂祭于庙,故四时烝尝。如泰此言,殷与烝尝,其本不同。既附之后,可亲烝尝而不得亲殷也。太常刘瑾云:章后丧未一周,不应祭。臣寻升平五年五月,穆皇帝崩,其年七月,山陵,十月,殷。兴宁三年二月,哀皇帝崩,太和元年五月,海西夫人庾氏薨,时为皇后,七月,葬,十月,殷。此在哀皇再周之内,庾夫人既葬之后,二殷策文见在庙。又文皇太后以隆安四年七月崩,陛下追述先旨,躬服重制,五年十月,殷。再周之内,不以废事。今以小君之哀,而泰更谓不得行大礼。臣寻永和十年至今五十余载,用三十月辄殷,皆见于注记,是依礼,五年再殷。而泰所言,非真难臣,乃以圣朝所用,迟速失中。泰为宪司,自应明审是非,群臣所启不允,即当责失奏弹,而愆堕稽停,遂非忘旧。请免泰、瑾官。”丁巳,诏皆白衣领职。于是博士徐乾皆免官。

注释:

  1.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这句话强调了国家的礼仪制度和祭祀活动的重要性。
  2. 严父者:指对子女要求严格的父亲。
  3. 《封禅书》和《郊祀志》:这两部作品都是班固所著的关于古代帝王祭祀活动的记载。
  4. 八座奏:“刘义宣、臧质”,干时犯顺:这里提到的刘义宣和臧质是南北朝时期的人物,他们曾经试图反抗宋朝的政权。
  5. 《王制》和《曾子问》:这些文献记录了中国古代的礼制和儒家思想。

译文:
《宋书》记载了国家的重要事务包括祭祀和军事行动。古人认为严肃的父母是最应该尊敬的,所以司马迁著有《封禅书》,班固备有《郊祀志》。书中记录了从古代到现在的各种祭祀活动以及相关的礼仪制度。司马彪又著有《祭祀志》,以续写汉朝中兴以后的祭祀文化。这些文献都表明了古代中国对于祭祀的重视程度非常高。孝武帝时期,为了应对叛乱事件,官员们进行了多次关于祭祀活动的讨论和决定。例如,在永和年间,因为某些原因需要更改祭祀的时间,但因为各种原因没有能够实现。直到后来,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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