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孝武帝孝建元年十二月戊子,有司奏“依旧今元年十月是殷祠之月,领曹郎范泰参议,依永初三年例,须再周之外殷祭。寻祭再周来二年三月,若以四月殷,则犹在禫内”下礼官议正。国子助教苏玮生议“案《礼》,三年丧毕,然后祫于太祖。又云三年不祭,唯天地社稷,越绋行事。且不禫即祭,见讥《春秋》。求之古礼,丧服未终,固无祼享之义。自汉文以来,一从权制,宗庙朝聘,莫不皆吉。虽祥禫空存,无綅缟之变,烝尝荐祀,不异平日。殷祠礼既弗殊,岂独以心忧为碍”太学博士徐宏议“三年之丧,虽从权制,再周祥变,犹服缟素,未为纯吉,无容以祭。谓来四月,未宜便殷,十月则允”太常丞臣朱膺之议“《虞礼》云: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犹未配。谓二十七月既禫祭,当四时之祭日,则未以其妃配,哀未忘也。推此而言,未禫不得祭也。又《春秋》闵公二年,吉禘于庄公。郑玄云:闵公心惧于难,务自尊成以厌其祸,凡二十二月而除丧,又不禫。云又不禫,明禫内不得禘也。案王肃等言于魏朝云,今权宜存古礼,俟毕三年。旧说三年丧毕,遇禘则禘,遇祫则祫。郑玄云:禘以孟夏,祫以孟秋。今相承用十月。如宏所上《公羊》之文,如为有疑,亦以鲁闵设服,因言丧之纪制尔。何必全许素冠可吉禘。纵《公羊》异说,官以礼为正,亦求量宜”郎中周景远参议“永初三年九月十日奏傅亮议:权制即吉,御世宜尔。宗庙大礼,宜依古典。则是皇宋开代成准。谓博士徐宏、太常丞朱膺之议用来年十月殷祠为允”诏可。

《宋书·卷十六·志第六·礼三》是中国古代的一部历史书籍,由宋代的历史学家编撰。在这部书中,收录了关于宋朝礼制的记载以及相关的历史解释和讨论,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礼仪制度和文化传统。以下是对《宋书·孝武帝本纪》中涉及的殷祠祭祀问题的具体分析:

  1. 礼制改革
  • 有司上奏称“依旧今元年十月是殷祠之月”,并提议根据魏朝的惯例,在再周之外的月份进行祭祀,即“依永初三年例,须再周之外殷祭”。
  • 范泰和其他官员参与讨论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们主张在三年丧毕之后才能举行禘祭,并认为殷祠的礼制与宗庙大礼相符合。
  1. 丧服制度
  • 国子助教苏玮生认为,按照古代礼制,如果在三年丧期内没有举行禘祭,则应继续遵守丧服制度,直至完全脱下丧服。
  • 太学博士徐宏支持苏玮生的主张,他认为如果来年的四月还未举行殷祠,那么不应该急于进行祭祀。
  1. 礼制依据
  • 礼官们引用了《王制》和《曾子问》等古代文献,来支持他们的论点,认为天子巡狩时应该遵循祖祢祭祀的传统。
  • 他们提出了“案三日成服即除”的观点,这意味着如果丧期已满三日,就可以除去丧服,恢复日常活动。
  1. 祭祀时间
  • 讨论中还涉及到祭祀的时间安排,如“寻祭再周来二年三月,若以四月殷”,这表明他们认为祭祀的时间应该在特定的月份内进行,而不是随意安排。
  1. 朝廷决策
  • 皇帝在诏令中做出了最终决定,认为应该依照礼制来进行祭祀,同时也考虑到了实际情况和国家的需要。
  1. 礼制评价
  • 虽然有争议,但皇帝的决定得到了支持,这说明在当时社会中存在着对于礼制的尊重和遵守。

《宋书·孝武帝本纪》中关于殷祠祭祀的讨论反映了当时对于礼制的重视以及对丧服制度的遵守。通过这些讨论可以看出,即使在动荡的社会背景下,人们仍然试图维护传统的社会秩序和文化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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