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六年十月丙寅,有司奏“故晋陵孝王子云未有嗣,安庙后三日,国臣从权制除释,朔望周忌,应还临与不。祭之日,谁为主”太常丞庾蔚之议“既葬三日,国臣从权制除释。而灵筵犹存,朔望及期忌,诸臣宜还临哭,变服衣夹,使上卿主祭。王既未有后,又无三年服者,期亲服除之,而国尚存,便宜立庙,为国之始祖。服除之日,神主暂祔食祖庙。诸王不得祖天子,宜祔从祖国庙,还居新庙之室。未有嗣之前,四时飨荐,常使上卿主之”左丞徐爰参议,以蔚之议为允。诏可。

大明七年正月庚子,有司奏“故宣贵妃加殊礼,未详应立庙与不”太学博士虞龢议“《曲礼》云:天子有后,有夫人。《檀弓》云:舜葬苍梧,三妃未之从。《昏义》云:后之立六宫,有三夫人。然则三妃即三夫人也。后之有三妃,犹天子之有三公也。按《周礼》,三公八命,诸侯七命。三公既尊于列国诸侯,三妃亦贵于庶邦夫人。据《春秋传》,仲子非鲁惠元嫡,尚得考彼别宫。今贵妃是秩,天之崇班,理应立此新庙”左丞徐爰议“宣贵妃既加殊命,礼绝五宫,考之古典,显有成据。庙堂克构,宜选将作大匠”参详以龢、爰议为允。诏可。

宋书·卷十七·志第七·礼四:晋陵孝王子云未有嗣,国臣从权制除释

诗句
大明六年十月丙寅,有司奏“故晋陵孝王子云未有嗣,安庙后三日,国臣从权制除释”,太常丞庾蔚之议“既葬三日,国臣从权制除释。而灵筵犹存,朔望及期忌,诸臣宜还临哭,变服衣夹,使上卿主祭。王既未有后,又无三年服者,期亲服除之,而国尚存,便宜立庙,为国之始祖。服除之日,神主暂祔食祖庙。诸王不得祖天子,宜祔从祖国庙,还居新庙之室。未有嗣之前,四时飨荐,常使上卿主之”。左丞徐爰参议,以蔚之议为允。诏可。

译文
大明六年十月十三日,有官员上奏说:“晋陵的孝子王子云没有继承人,在安葬后第三天,国中大臣按照临时情况处理丧事,朔望、周忌等日期,应让臣下亲自前往吊唁和哭泣,改变服装并穿上礼服参加祭祀。王没有后代,又不能服三年丧的人,对于期亲已经除去丧服的人,应该让他回到本家祖先的神主牌前。王还没有继承王位之前,四季要举行祭祀和供奉,应该经常由上卿负责祭祀工作。”太常丞庾蔚之认为:“既然死后三天已经安葬完成,国中的大臣按照临时情况处理丧事。但是灵柩的神座还存在,每月的初一、十五以及死者的忌日等日期,各位大臣应该返回家中亲自吊唁和哭泣,换上便服参与祭祀。君王如果没有后代,也没有服三年丧的人,对于期亲已经除去丧服的人,应该让他回到本家祖先的神主牌前居住。王还没有继承王位之前,四季要举行祭祀和供奉,应该经常由上卿负责祭祀工作。”左丞徐爰参与讨论,认为庾蔚之的意见是正确的。皇帝同意这一意见并予以批准。

赏析
此诗反映了当时社会对丧礼制度的严格规定与执行,体现了古代礼教的重要性。通过对不同官员的决策进行详细记录,不仅展示了朝廷中的权力斗争,也反映了当时政治与社会结构的复杂性。通过诗歌的形式,展现了当时官员们的严谨态度和对传统礼制的尊重。

背景分析
在南朝时期,丧礼制度是维护皇权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这首诗所反映的内容主要涉及到丧葬、祭祀等方面的礼仪规范,这在当时的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通过这首诗可以看出,当时的朝廷非常注重礼制,认为这是维系国家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文化意义
这首诗不仅是一篇关于丧葬礼仪的记载,更深层次地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价值观和文化传统。通过对这首诗的赏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古代中国社会的道德观念和伦理标准,以及这些观念是如何影响和塑造了当时的政治和社会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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