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七年三月戊戌,有司奏“新安王服宣贵妃齐衰期,十一月练,十三月缟,十五月禫,心丧三年。未详宣贵妃祔庙,应在何时。入庙之日,当先有祔,但入新庙而已。若在大祥及禫中入庙者,遇四时便得祭不。新安王在心制中,得亲奉祭不”太学博士虞龢议“《春秋传》云:祔而作主,烝尝禘于庙。尝为吉祭之名,大祥及禫,未得入庙,应在禫除之后也。新安王心丧之内,若遇时节,便应吉祭于庙,亲奉亦在无嫌。祔之为言,以后亡者祔于先庙也。《小记》云:诸侯不得祔于天子。今贵妃爵视诸侯,居然不得祔于先后。又别考新宫,无所宜祔。且卒哭之后,益无祔理”左丞徐爰议以“礼有损益,古今异仪,虽云卒哭而祔,祔而作主,时之诸侯,皆禫终入庙。且麻衣縓缘,革服于元嘉,苫绖变除,申情于皇宋。况宣贵妃诞育睿蕃,葬加殊礼,灵筵庐位,皆主之哲王,考宫创祀,不得关之朝廷。谓禫除之后,宜亲执奠爵之礼。若有故,三卿行事。贵妃上厌皇姑,下绝列国,无所应祔”参议,龢议大体与爰不异,宜以爰议为允。诏可。

诗句:宋书 · 卷十七 · 志第七 · 礼四

译文:大明七年三月戊戌,有司奏“新安王服宣贵妃齐衰期,十一月练,十三月缟,十五月禫,心丧三年。未详宣贵妃祔庙,应在何时。入庙之日,当先有祔,但入新庙而已。若在大祥及禫中入庙者,遇四时便得祭不。新安王在心制中,得亲奉祭不”

注释:1. 大明七年:指公元461年。

  1. 戊戌:农历日期之一,表示农历三月初七日。
  2. 有司:指官员或官吏们。
  3. 新安王:指新安国国王的儿子,这里是指他的儿子。
  4. 宣贵妃:宣贵妃是新安王的妻子,这里特指宣贵妃。
  5. 齐衰期:这是古代丧服的一种,表示新安王为宣贵妃服丧的时间长度。
  6. 十一月练、十三月缟、十五月禫:分别对应不同的丧期,练表示一年之内的丧期,缟表示两年之内的丧期,禫表示三年之内的丧期。
  7. 心丧三年:指新安王为宣贵妃服丧的时间长度,共三年。
  8. 未详宣贵妃祔庙,应在何时。入庙之日,当先有祔,但入新庙而已。若在大祥及禫中入庙者,遇四时便得祭不。新安王在心制中,得亲奉祭不:这句话的意思是,对于宣贵妃是否应该在庙宇中进行祭祀的问题,需要等到宣贵妃的葬礼举行完毕之后才能确定。
  9. 太学博士虞龢议:“《春秋传》云:祔而作主,烝尝禘于庙。尝为吉祭之名,大祥及禫,未得入庙,应在禫除之后也。新安王心丧之内,若遇时节,便应吉祭于庙,亲奉亦在无嫌。祔之为言,以后亡者祔于先庙也。《小记》云:诸侯不得祔于天子。今贵妃爵视诸侯,居然不得祔于先后。又别考新宫,无所宜祔。且卒哭之后,益无祔理。”左丞徐爰议以“礼有损益,古今异仪,虽云卒哭而祔,祔而作主,时之诸侯,皆禫终入庙。且麻衣縓缘,革服于元嘉,苫绖变除,申情于皇宋。况宣贵妃诞育睿蕃,葬加殊礼,灵筵庐位,皆主之哲王,考宫创祀,不得关之朝廷。谓禫除之后,宜亲执奠爵之礼。若有故,三卿行事。贵妃上厌皇姑,下绝列国,无所应祔”:虞龢和徐爰两位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虞龢认为,虽然大祥和禫期间不能举行祭祀,但在禫除之后,宣贵妃的心丧期内如果遇到合适的时机,就应该举行祭祀。徐爰则认为,礼制有损益,古今不同仪式,虽然说卒哭之后可以举行祭祀,但此时作为诸侯的新安王已经过了禫祭,不能再进入庙宇。另外,根据《小记》的说法,新安国不能在天子的旁边附祭。现在宣贵妃的地位相当于诸侯,因此也不能在庙中附祭。而且,在元嘉年间的时候,他们穿着麻衣,戴着麻绳做的腰带,穿着皮革制成的衣服,而在皇宋时期,他们则会改变服装来表达哀痛之情。更何况宣贵妃在生时对宋朝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她的葬礼也受到了特别的礼遇,她被安置在神灵的殿堂中,这些都属于君王的贤明之处。但是,由于宣贵妃的逝世,使得新安国与其他国家断绝了联系,不能再进行附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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