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注释】:
(1)驳复仇议:是汉文帝刘恒下令废除的,认为人可以无故加害于人,但有仇必报是不义的行为。
(2)附令:指附和皇上的决定,即赞同皇帝的旨意。
(3)断斯狱者:断案的人,也就是审理本案的主审官吏。
(4)不以前议从事:不能以旧时的法令为依据来定案。
(5)谨议:谨慎地陈述自己的意见。
(6)下臣:臣子对君主的谦称。
【赏析】:
本诗选自《汉书·刑法志》。《汉书》是西汉史学家、文学家班固编定的一部纪传体断代史。它记载了从黄帝到王莽共3000余年的历史,是中国第一部纪传体通史。此文是汉代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在汉景帝时期所上奏章,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强调“天人感应”说和“大一统”思想,被封建统治者接受而实行。
文章开头,作者提出一个观点:“请下臣议附于令。”这就是说,他要以自己的意见附和皇上的旨意。接着,他列举了汉朝历史上一些著名的冤案,如“淮南三女”、“江充杀人”、“杀赵王太子”等,指出这些案件都是因为执法不当而导致的,从而表明了自己的论点:对于这些案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而不能以旧时的法律为准绳。
作者再次强调自己的观点:“谨议。”这是对自己前面论述的总结,也是对皇上的郑重承诺。
这首诗表达了作者对古代冤案现象的不满和对法律制度的批判。同时,它也体现了作者对儒家学说的信仰以及对现实政治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