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诸侯世嫡,嗣业居丧,既未成君,不避其讳。此《春秋》之例也。何为般、野之殁,皆以名书,而恶、视之殂,直云“子卒”。其所未谕六也。

凡在人伦,不得其死者,邦君已上,皆谓之弑,卿士以上通谓之杀。此《春秋》之例也。案桓二年,书曰:“宋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僖十年,又曰:“晋里克弑其君卓及大夫荀息”。夫臣当为杀,而称及,与君弑同科。苟弑、杀不分,则君臣靡别者矣。其所未谕七也。

夫臣子所书,君父是党,虽事乖正直,而理合名教。如鲁之隐、桓戕弑,昭、哀放逐,姜氏淫奔,子般夭酷。斯则邦之孔丑,讳之可也。如公送晋葬,公与吴盟,为齐所止,为邾所败,盟而不至,会而后期,并讳而不书,岂非烦碎之甚?

且案汲冢竹书、《晋春秋》及《纪年》之载事也,如重耳出奔,惠公见获,书其本国,皆无所隐。唯《鲁春秋》之记其国也,则不然。何者?国家事无大小,苟涉嫌疑,动称耻讳,厚诬来世,奚独多乎!其所未谕八也。

诗句:案诸侯世嫡,嗣业居丧,既未成君,不避其讳。此《春秋》之例也。何为般、野之殁,皆以名书,而恶、视之殂,直云“子卒”。其所未谕六也。

译文:按照古代诸侯世系的规定,继承王位的人在守孝期间应当避讳,因此对于一些去世的诸侯,他们的名字应当被省略,而不是直呼其名。然而,《春秋》中对于般和野这两个人的名字却采用了全称,而对于恶和视两个人的名字则采用了简写的形式,这让人感到困惑。

注释:1. 《春秋》:中国古代的一部编年史,记录了春秋时期的历史事件。

  1. 世嫡:古代的一种制度,指的是通过世袭的方式获得王位或爵位。
  2. 嗣业:继承王位或爵位的意思。
  3. 守孝:古代的一种风俗,指子女在父母去世后要守孝三年。
  4. 讳:避讳,为了避免直呼君主或尊长的名字而使用其他称呼。
  5. 般、野:古代诸侯的名字。
  6. 恶、视:古代的人名。
  7. 所未谕六:这里的“所”是代词,表示“这些”,而“谕”则是明白、理解的意思。所以这句话的意思是“以上提到的六个地方都让人感到困惑”。
  8. 案:这里是连词,表示“根据”、“依照”的意思。
  9. 非攻教第十五:刘知几的另一篇文章,讨论了一些关于史书编纂的问题。

赏析:这首诗通过对《春秋》中一些记载方式的疑问,引出了对史书编纂原则的思考。作者认为,虽然《春秋》是一部编年史,但它在记述历史事件时也有一定的规矩,这些规矩可能会影响到我们对历史的理解和认识。例如,对于一些已经去世的诸侯,他们在《春秋》中的名字并没有直接用全名,而是采用了一个特定的称谓。这种处理方式让人感到困惑,因为它似乎违背了直呼其名的原则。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种做法也可能有其独特的意义和价值。它可能是为了突出这些人的身份地位或者是为了表达对他们的敬意。同时,这也反映了古人对于语言和文化传承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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