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以法制御下,好尊用酷吏,而郡、国二千石为治者大抵多酷暴,吏民益轻犯法;东方盗贼滋起,大群至数千人,攻城邑,取库兵,释死罪,缚辱郡太守、都尉,杀二千石;小群以百数掠卤乡里者,不可胜数。道路不通。上始使御史中丞、丞相长史督之,弗能禁;乃使光禄大夫范昆及故九卿张德等衣绣衣,持节、虎符,发兵以兴击。斩首大部或至万馀级,及以法诛通行、饮食当连坐者,诸郡甚者数千人。数岁,乃颇得其渠率,散卒失亡复聚党阻山川者往往而群居,无可奈何。于是作《沈命法》,曰:“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捕弗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其后小吏畏诛,虽有盗不敢发,恐不能得,坐课累府,府亦使其不言。故盗贼多,上下相为匿,以文辞避法焉。

资治通鉴·卷二十一 · 汉纪十三

皇帝采用法律来控制臣民,喜欢使用酷吏,而郡、国二千石为政的大多都酷暴,官吏和百姓更加轻视犯法;东方盗贼越来越多,大的团伙到几千人,攻打城邑,抢夺兵器,释放死罪囚犯,捆绑羞辱太守、都尉,杀二千石官员;小的团伙以百数抢劫乡里,不可胜数。道路不通。开始派御史中丞、丞相长史督察,不能禁绝;于是派光禄大夫范昆及前九卿张德等穿上绣衣,手执符节和虎符发兵讨伐。斩首的大头目或者达到一万多人,以及因法令而处死通行、饮食当连坐的人,各郡被杀死的有数千人。几年后,才渐渐抓到了主要罪犯,散逃的士兵失掉了重新聚集成党徒,在山川阻隘的地方聚众的也常常聚在一起,无可奈何。于是制定《沈命法》,说:“群盗起事,不发觉的,发觉后逮捕不到主犯的,二千石以下的官员和一般小吏,主管官员都处死。”其后小吏害怕受诛,即使有盗贼不敢上报,担心不能捕获,坐课连累府库,官府也让他隐瞒不说。所以盗贼多,上下相为隐瞒,用文辞回避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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