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亥,制:“州县逃亡户口听百日自首,或于所在附籍,或牒归故乡,各从所欲。过期不首,即加检括,谪徙边州;公私敢容庇者抵罪。”以宇文融充使,括逃移户口及籍外田,所获巧伪甚众。迁兵部员外郎兼侍御史。融奏置劝农判官十人,并摄御史,分行天下。其新附客户,免六年赋调。使者竞为刻急,州县承风劳扰,百姓苦之。阳翟尉皇甫憬上疏言其状;上方任融,贬憬盈川尉。州县希旨,务于获多,虚张其数,或以实户为客,凡得户八十馀万,田亦称是。

兰池州胡康待宾诱诸降户同反,夏,四月,攻陷六胡州,有众七万,进逼夏州。命朔方总管王晙、陇右节度使郭知运共讨之。

戊戌,敕:“京官五品以上,外官剌史、四府上佐,各举县令一人,视其政善恶,为举者赏罚。”

诗句原文:

丁亥,制:“州县逃亡户口听百日自首,或于所在附籍,或牒归故乡,各从所欲。过期不首,即加检括,谪徙边州;公私敢容庇者抵罪。”

译文:

朝廷颁布命令,鼓励州县官员对逃亡的户口进行登记和纠正。对于那些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归案并改正错误的,官府不再追究。但是,对于那些逾期不改,甚至隐瞒包庇的行为,将依法严惩,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赏析:

该诗反映了唐朝时期对于官吏的严格要求和对百姓的保护政策,体现了古代中国社会对于法律公正的追求和维护。同时也揭示了当时官僚体系在处理民间纠纷时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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