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尽类,俱有法而异。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尽类犹方也。物俱然。

牛狂与马惟异,以牛有齿,马有尾,说牛之非马也。不可。是俱有,不偏有,偏无有。曰之与马不类,用牛有角、马无角,是类不同也。若举牛有角、马无角,以是为类之不同也,是狂举也,犹牛有齿、马有尾。

或不非牛而非牛也,则或非牛或牛而牛也可。故曰:牛马非牛也未可,牛马牛也未可。则或可或不可,而曰“牛马牛也未可”亦不可。且牛不二,马不二,而牛马二。则牛不非牛,马不非马,而牛马非牛非马,无难。

彼:正名者彼、此,彼此,可。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彼此,不可,彼且此也,彼此亦可。彼此止于彼此,若是而彼此也,则彼亦且此此也。

唱无过,无所周,若稗。和无过,使也,不得已。唱而不和,是不学也;智少而不学,必寡。和而不唱,是不教也;智而不教,功适息。使人夺人衣,罪或轻或重;使人予人酒,或厚或薄。

这首诗是关于“正名论”的,其中涉及到对事物的名称和实质是否相符合的判断。诗中提到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1. 一方尽类:指的是所有的事物都具备某种共性。这里的“一方尽类”可以理解为事物都有其特定的类别或属性。

  2. 牛狂与马惟异:这里讨论的是不同事物之间的差异性。虽然“牛”和“马”有各自的特点(比如牛有牙齿,马有尾巴),但这些特性并不妨碍它们被视为同一类别的事物。也就是说,尽管它们的不同之处,但它们都属于相同的类别。

  3. 或不非牛而非牛也:这个部分探讨了是否可以通过否定某事物来否定它的本质。例如,如果有人说“牛不是马”,这并不意味着牛就不是牛。因为牛和马都是动物,它们本质上是相同的。

  4. 牛马非牛也未可,牛马牛也未可:这部分讨论了事物的分类问题,即某些事物可能属于不同的类别。例如,牛和马都可以被称为牛,但它们不能同时被称为马。这表明有些事物虽然看似相同,但其实质是不同的。

  5. 彼:正名者彼、此,彼此:这里的“彼”是指正名者或者命名者,而“此”则是指被命名的对象。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的,既包括对立的关系也包括包容的关系。

  6. 唱无过,无所周,若稗:这部分讨论了语言和表达的问题。在这里,“唱无过”指的是语言表达应该准确无误,而“无所周”表示语言表达的范围应该是广泛的,不应该只局限于某个方面。最后,“若稗”可以理解为比喻,意味着语言表达应该恰当且富有意义。

  7. 和无过,使也,不得已:这部分讨论了语言表达的目的和功能。这里的“和无过”指的是语言表达应该达到的效果,即和谐、自然地传达信息。同时,这也是在说语言表达应该是必要的,而不是不必要的。最后,“不得已”表示在某些情况下,为了达到目的可能需要使用不完美的语言表达。

  8. 唱而不和,是不学也;智少而不学,必寡:这部分强调了学习的重要性。首先,即使有人能够正确地表达自己,但如果他们的智慧不足,那么他们的学习就会受到影响。这是因为智慧是学习的基础,没有智慧就没有能力去学习和掌握知识。因此,要成为一个好的表达者,不仅需要正确的表达能力,还需要有足够的智慧作为基础。

  9. 和而不唱,是不教也;智而不教,功适息:这部分进一步强调了学习的重要性。首先,即使有人能够和谐地表达自己,但如果他们缺乏教导他人的能力,那么他们的学习就会受到影响。这是因为教导他人也是学习的一部分,通过教导他人,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知识。因此,要成为一个优秀的表达者,不仅要有能力准确地表达自己,还要有能力教导他人。最后,“功适息”表示如果没有持续的努力和实践,那么所学的知识就只会逐渐消失。

  10. 使人夺人衣,罪或轻或重;使人予人酒,或厚或薄:这部分讨论了道德责任和社会规范的问题。如果有人试图从别人那里夺取衣服,那么这种行为的罪责可能是轻也可能是重的。这是因为衣服是一种财产或资源,而盗窃行为是对他人的财产权的侵犯。同样地,如果有人试图给予别人酒,那么这种行为的罪责可能是轻也可能是重的。这是因为酒是一种食物或饮品,而赠予是一种友好的行为。然而,无论罪行的轻重,都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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