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五年十月甲寅,有司奏“今月八日烝祠二庙,公卿行事。有皇太子献妃服”前太常丞庾蔚之议“礼所以有丧废祭,由祭必有乐。皇太子以元嫡之重,故主上服妃,不以尊降。既正服大功,愚谓不应祭。有故,三公行事,是得祭之辰,非今之比。卿卒犹不绎,况于太子妃乎”博士司马兴之议“夫缌则不祭,《礼》之大经。卿卒不绎,《春秋》明义。又寻魏代平原公主薨,高堂隆议不应三月废祠,而犹云殡葬之间,权废事改吉,芬馥享祠。寻此语意,非使有司。此无服之丧,尚以未葬为废,况皇太子妃及大功未祔者邪。上寻礼文,下准前代,不得烝祠”领军长史周景远议“案《礼》,缌不祭。大功废祠,理不俟言。今皇太子故妃既未山茔,未从权制,则应依礼废烝尝。至奠以大功之服,于礼不得亲奉,非有故之谓,亦不使公卿行事”右丞徐爰议以为“《礼》,缌不祭,盖惟通议。大夫以尊贵降绝,及其有服,不容复异。《祭统》云君有故使人可者,谓于礼应祭,君不得斋,祭不可阙,故使臣下摄奉。不谓君不应祭,有司行事也。晋咸宁四年,景献皇后崩,晋武帝伯母,宗庙废一时之祀,虽名号尊崇,粗可依准。今太子妃至尊正服大功,非有故之比。既未山茔,谓烝祠宜废。寻蔚之等议,指归不殊,阙烝为允。过卒哭祔庙,一依常典”诏可。
这首诗主要论述了礼制在丧服制度中的应用问题,涉及的主题包括祭祀、丧服和礼仪制度等。诗中讨论了皇太子献妃的丧服问题,涉及到是否应进行祭祀以及如何进行祭祀的问题。
庾蔚之提出了对丧服祭祀的看法,他认为因为祭祀必然伴随音乐,而皇太子作为嫡长子,其地位尊贵,因此不应因丧服而取消祭祀活动。他还认为即使已经正服大功丧服的皇太子,也不应参与祭祀,这体现了他对丧服与祭祀关系的理解。他的观点得到了司马兴之的支持,两人都强调了丧服与祭祀之间的逻辑联系。
周景远提出了反对意见,他认为根据《礼经》的规定,缌麻丧服不举行祭祀是符合常理的,即使是皇太子这样的尊者,也不能例外。他还指出,即便皇太子的故妃还没有入葬,也不应该停止祭祀活动,因为他主张按照常规礼仪来执行这些仪式。
徐爰则支持了周景远的观点,认为应该继续进行祭祀,但他同时也指出,在皇太子的特殊情况中,祭祀应该有所节制。他提出,既然皇太子的故妃尚未下葬,那么应该依据礼制来停止祭祀活动。
朝廷接受了这些建议,并决定按照常规礼仪来处理这一事件,即在祭祀太子妃时,皇太子可以穿着大功丧服参加。这个决定体现了朝廷对于礼制的重视以及对各种情况的综合考虑。
从这首诗中可以看出,关于丧服与祭祀之间关系的讨论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多种因素来考虑。这首诗通过对不同官员和学者观点的分析,展示了当时对于礼制问题的深入理解和探讨。同时,它也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对于礼仪的重视程度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对礼仪规则的灵活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