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刚直,不阿强贵,明宪直绳,甚得司直之体。外甥刘毅,权重当时,朝野莫不归附,鲜之尽心高祖,独不屈意于毅,毅甚恨焉。义熙六年,鲜之使治书侍御史丘洹奏弹毅曰“上言传诏罗道盛辄开笺,遂盗发密事,依法弃市,奏报行刑,而毅以道盛身有侯爵,辄复停宥。按毅勋德光重,任居次相,既杀之非己,无缘生之自由。又奏之于先,而弗请于后,阃外出疆,非此之谓。中丞鲜之于毅舅甥,制不相纠,臣请免毅官”诏无所问。

时新制长吏以父母疾去官,禁锢三年。山阴令沈叔任父疾去职,鲜之因此上议曰“夫事有相权,故制有与夺,此有所屈,而彼有所申。未有理无所明,事无所获,而为永制者也。当以去官之人,或容诡托之事。诡托之事,诚或有之,岂可亏天下之大教,以末伤本者乎。且设法盖以众苞寡,而不以寡违众,况防杜去官而塞孝爱之实。且人情趋于荣利,辞官本非所防,所以为其制者,莅官不久,则奔竞互生,故杜其欲速之情,以申考绩之实。省父母之疾,而加以罪名,悖义疾理,莫此为大。谓宜从旧,于义为允”从之。于是自二品以上父母没者,坟墓崩毁及疾病族属辄去,并不禁锢。

宋书 · 卷六十四 · 列传第二十四 · 郑鲜之
裴松之注:
这首诗的翻译如下:
郑鲜之是一个性格刚直的人,不阿谀权贵,严明法律并公正执法,非常符合司直的职责。他的外甥刘毅在当时权势很大,朝野上下的人都归附他,但鲜之却尽心侍奉高祖,唯独对刘毅不屈从,刘毅对此非常不满。义熙六年,鲜之以治书侍御史丘洹的名义上奏弹劾刘毅说:“皇上传诏让罗道盛打开信件,罗道盛竟然盗取密事,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弃市,但是奏报行刑时,刘毅却因为罗道盛是侯爵就复又停止审判。考虑到刘毅功勋显著,地位尊贵,任用为次相,既然已经杀了他,就没有理由再让他活着自由。而且奏报在前,请求在后,阃外之臣,不是这样的做法。中丞鲜之与刘毅是舅甥关系,制法不能互相纠葛,臣请免去刘毅的官职。”皇帝没有追究此事。
当时新规定长吏因父母患病去官,禁足三年。山阴令沈叔任的父亲生病去职,因此鲜之上奏说:“事情有相权,所以制度有与夺,这有的地方可以委屈别人,而有的地方也可以让别人委屈。没有理的事情,就不能说得明白,事情没有收获,就是永远的规定了。应当根据离职的人,或者容忍诡托的事情。诡托的事情,确实存在,难道可以亏失天下的大法,以小事损害根本吗?况且制定法律是为了包容众多而约束少数,而不是以少违众,更何况防止离职而堵塞孝爱之情。而且人们倾向于追求荣华富贵,辞官并不是我们所要防范的,之所以设立这项制度,是因为任职时间不长,就会产生奔竞互生的情况,所以抑制他们急于求成的欲望,以实现考绩的实际效果。省父母的病,而加上罪名,违背道德和情理,没有比这更大的了。认为应当依照旧例,从道理上讲也是合理的。”皇帝听从了他的意见。于是对于二品以上父母去世的人,坟墓崩塌、疾病而死的族属擅自离职,都不加以禁足。
赏析:
这首诗讲述了一个关于权力斗争的故事。郑鲜之是一个性格刚直的人,他并不阿谀权贵,严明法律并公正执法。他的外甥刘毅当时权势很大,但鲜之却尽心侍奉高祖,唯独对刘毅不屈从。刘毅对此非常不满。义熙六年,鲜之以治书侍御史丘洹的名义上奏弹劾刘毅说:“皇上传诏让罗道盛打开信件,罗道盛竟然盗取密事,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弃市,但是奏报行刑时,刘毅却因为罗道盛是侯爵就复又停止审判。考虑到刘毅功勋显著,地位尊贵,任用为次相,既然已经杀了他,就没有理由再让他活着自由。而且奏报在前,请求在后,阃外之臣,不是这样的做法。中丞鲜之与刘毅是舅甥关系,制法不能互相纠葛,臣请免去刘毅的官职。”皇帝没有追究此事。
当时新规定长吏因父母患病去官,禁足三年。山阴令沈叔任的父亲生病去职,因此鲜之上奏说:“事情有相权,所以制度有与夺,这有的地方可以委屈别人,而有的地方也可以让别人委屈。没有理的事情,就不能说得明白,事情没有收获,就是永远的规定了。应当根据离职的人,或者容忍诡托的事情。诡托的事情,确实存在,难道可以亏失天下的大法,以小事损害根本吗?况且制定法律是为了包容众多而约束少数,而不是以少违众,更何况防止离职而堵塞孝爱之情。而且人们倾向于追求荣华富贵,辞官并不是我们所要防范的,之所以设立这项制度,是因为任职时间不长,就会产生奔竞互生的情况,所以抑制他们急于求成的欲望,以实现考绩的实际效果。省父母的病,而加上罪名,违背道德和情理,没有比这更大的了。认为应当依照旧例,从道理上讲也是合理的。”皇帝听从了他的意见。于是对于二品以上父母去世的人,坟墓崩塌、疾病而死的族属擅自离职,都不加以禁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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