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操欲复肉刑,令曰:“昔陈鸿胪以为死刑有可加于仁恩者,御史中丞能申其父之论乎?”陈群对曰:“臣父纪以为汉除肉刑而增加于笞,本兴仁恻而死者更众,所谓名轻而实重者也。名轻则易犯,实重则伤民。且杀人偿死,合于古制;至于伤人,或残毁其体,而裁剪毛发,非其理也。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蚕室,盗者刖其足,则永无淫放穿窬之奸矣。夫三千之属,虽末可悉复,若斯数者,时之所患,宜先施用。汉律所杀,殊死之罪,仁所不及也,其馀逮死者,可易以肉刑。如此,则所刑之与所生足以相贸矣。今以笞死之法易不杀之刑,是重人支体而轻人躯命也。”当时议者,唯钟繇与群议同,馀皆以为未可行。操以军事未罢,顾众议而止。

译文:

魏公曹丕打算恢复肉刑,命令说:“过去陈鸿胪以为死刑有可加于仁恩的地方,御史中丞能申述他父亲的主张吗?”陈群回答说:“臣父陈纪认为汉朝废除肉刑而加重于杖刑,本是为了兴仁恻之政而死者更多,这正是名轻而实重。名轻就容易被触犯,实重则伤害百姓。而且杀人偿命,符合古制;至于伤人,却往往残毁其身体而用剪刀剪掉毛发,这不符合道理。如果采用古代刑罚,将淫乱者下到蚕室之中,盗贼则砍掉双脚,那么就没有淫乱穿窬之奸了。三千人之中,虽然不能全部恢复古代刑罚,但像上述这些罪状,是当时的大患,应该首先施行。汉朝法律所规定的死罪,殊死的之罪,是仁爱所达不到的,其余被逮捕处死的人,可以用肉刑代替死刑。这样,所受的刑罚和所生的后果就可以互相抵偿了。现在用杖刑代替不杀的刑罚,这是重人的肢体而轻人的生命。”当时议论的人,只有钟繇与陈群意见相同,其余都认为不可以推行。曹丕因为军事尚未结束,就听取大家的议论而没有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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