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子莘问:“‘修道之教’,旧说谓圣人品节吾性之固有,以为法于天下,若礼、乐、刑、政之属。此意如何?”
先生曰:“道即性即命,本是完完全全,增减不得,不假修饰的,何须要圣人品节?却是不完全的物件!礼、乐、刑、政是治天下之法,固亦可谓之教,但不是子思本旨。若如先儒之说,下面由教入道的,缘何舍了圣人礼、乐、刑、政之教,别说出一段戒慎恐惧工夫?却是圣人之教为虚设矣。”
子莘请问。
先生曰:“子思性、道、教皆从本原上说。天命于人则命便谓之性,率性而行则性便谓之道,修道而学则道便谓之教。率性是诚者事,所谓‘自诚明,谓之性’也;修道是诚之者事,所谓‘自明诚,谓之教’也。圣人率性而行即是道。圣人以下未能率性,于道未免有过不及,故须修道。修道则贤知者不得而过,愚不肖者不得而不及,都要循着这个道,则道便是个教。此‘教’字与‘天道至教’‘风雨霜露,无非教也’之‘教’同。‘修道’字与‘修道以仁’同。人能修道,然后能不违于道,以复其性之本体,则亦是圣人率性之道矣。下面‘戒慎恐惧’便是修道的工夫,‘中和’便是复其性之本体。如《易》所谓‘穷理尽性以至于命’。‘中和位育’便是尽性至命。”
诗句:
马子莘问:“‘修道之教’,旧说谓圣人品节吾性之固有,以为法于天下,若礼、乐、刑、政之属。此意如何?”
译文:
马子莘问道:“‘修道之教’,古代的学说认为圣人根据他们天生的品质来规范和指导,将礼仪、音乐、刑法、政治等方面作为教化的工具。这种观点如何呢?”
注释:
- 马子莘(可能是某位学生或追随者的名字):提问者
- “修道之教”:指通过修养道德来实现社会和谐和个人完善的一种教育方法
- 圣人品节吾性之固有:指的是圣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标准来衡量和规范自己的内在品质
- 以为法于天下:意味着这些法则被用作指导天下人的行为规范
- 礼、乐、刑、政之属:指的是礼仪、音乐、法律以及政治等方面的规范和制度
- 此意如何:询问这种看法是否正确或者可行
赏析:
这段对话体现了王阳明哲学中的核心观念之一——天理与人性的关系。王阳明认为,天理是存在于每个人内在的本质属性,而圣人正是通过遵循天理来治理国家和社会的。他认为,外在的礼、乐、刑、政等规范只是辅助工具,真正的关键在于内心的修养和道德实践。因此,他反对将圣人的教导视为固定不变,而是强调了个体通过自我修养可以达到与圣人同样的道德境界。
在回答马子莘的问题时,王阳明指出“修道之教”并不是圣人用来强制人们遵循的外在规范,而是通过内省和自我完善来实现对天理的理解和实践。他认为真正的教育和教化应当是内在的,能够引导人们自发地回归到自然本性之中去,从而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这一思想对于理解王阳明的“心即理”、“良知”等观念具有重要意义。